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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规监管能改进企业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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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勇(译)
张英姿(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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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密歇根大学斯蒂芬·M.罗斯商学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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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33-160,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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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规监管员作为企业合规暂缓起诉协议(DPA)的一部分,其功能在于确保合规计划得到有效实施。基于对合规监管员的访谈和调查,结果表明现有的合规监管员机制远没有官方声明的那么卓有成效。为此,对合规监管员制度进行改革,应当将监管员纳入暂缓起诉协议中,对其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监管员的选任应更加注重经验、能力和可信度,政府必须参与甄选过程。企业合规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其说是不负责任的监管员对公司的肆意妄为,倒不如说是监管员没有深入了解公司的文化。合规监管不能仅仅监管技术性合规,而是要注重改造企业文化。为了确保持久的合规,监管的目标应当瞄准将合规计划融入公司的运营结构和企业文化之中,以此为基础建构更加雄心勃勃、更加持续成功的合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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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规监管员
企业合规
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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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liance monitor
corporate compliance
corporate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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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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