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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规缓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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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品新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1-101,共11页
涉案企业合规包括基于刑事诉讼终结与中止的两种范式,后者在当前我国相关试点中普遍被无意识地弃用。而无论是从法条教义分析还是从实践案例解析来看,现行法律存在以“审理中止”方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基础,蕴含着“提起公诉、建... 涉案企业合规包括基于刑事诉讼终结与中止的两种范式,后者在当前我国相关试点中普遍被无意识地弃用。而无论是从法条教义分析还是从实践案例解析来看,现行法律存在以“审理中止”方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基础,蕴含着“提起公诉、建议审理中止→监督合规整改”模型的适用空间。据此,可以抽象出以企业合规整改不能在短期内完成为由、从而启动审理中止的“合规缓诉”方案。此方案在中国现阶段实施虽存在一定限制,但已具有同国外流行的各种合规暂缓起诉做法可比肩的联系、共性与个性。面向未来,我国还应当拓展出囊括“审查起诉中止→监督合规整改”“(补充)侦查中止→监督合规整改”在内的完全方案,并借助修法契机打造高级版的合规缓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 合规缓诉 协议 审理中止 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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