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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再保险契约中的同一命运条款(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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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继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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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台湾产物保险核保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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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年第3期36-4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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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前言 再保险为保险的保险。何谓保险,自契约的观点或从效力的观点,各有所说,要皆以危险的移转为本。申言之,原保险的保险承受要保人的危险移转,再保险的保险,则承担原保险的危险移转。再保险虽然承受危险的移转,其契约乃自原契约独立之契约,当事人为原保险人(被再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其契约型态为不定型契约,且法令对其规范极为简陋。考其原因,再保险之当事人均为保险业者,无须保护任何一方。在实际的运用上,法律对于原保险契约的解释,采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但对于再保险契约则为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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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
再保险
保险契约
同一命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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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40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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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再保险契约中的同一命运条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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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继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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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台湾产物保险核保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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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年第4期29-3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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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 前言 中国人的诚信观念是“诚”中“信”外。即“诚”怀于中,“信”乃形之于外。“信”属于行动方面,人人可见,“诚”属意念方面,为内在的。信之本,在于诚,而诚之行为,在于信,诚信在生活上为一般行为的准则。 在民主的法制社会,诚信亦为履行契约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明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以涵盖所有之民事法律行为。足见诚信原则之要求,不限于债权债务之行为与履行,举凡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其行使与履行,皆应依诚信。 日本民法,以诚信原则为帝王条项,列于首条,为:权利之行使及义务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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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再保险契约
诚信原则
同一命运条款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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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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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同一命运原则贯通再保险合同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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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启荣
王虞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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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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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4-127,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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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责任保险法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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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同一命运原则是再保险合同的精髓所在,其内在逻辑贯通再保险合同之始终。将同一命运原则约定于再保险合同中,具体化为再保险合同条款,起初是同业之间激烈的业务竞争所迫,后来演变为再保险交易主体间的行为惯例,得到了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普遍承认。根据对同一命运条款之“合理性”与“必需性”的分析,可以认定该条款为默示条款。同一命运原则不在再保险合同之外创造再保险责任,与之相应的是,原保险人在交易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乃同一命运原则的前提条件。但是,在通融赔付、理赔合作、惩罚性赔偿的特殊商事情形下,同一命运原则的适用则以限制为核心,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理性判断。以上就构成了同一命运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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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同一命运原则
同一命运条款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交易
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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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llowing the fortunes principle
following the fortunes clause
reinsurance contract
reinsurance transaction
internal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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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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