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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立法语言中介词“对”“对于”的语用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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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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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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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语言文字应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66-78,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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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8BYY010)
2018年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2018GGJS043)
2020年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510109917180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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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对我国现行有效的268部法律中的介词"对""对于"做了全面考察,旨在揭示二者的语用差异及使用规律。考察发现,立法语言中介词"对"的语义多样,当"对"表"关涉、有关"义时才与"对于"构成同义词,此时二者的替换也不是完全自由的状态。就可以替换的"对""对于"而言,"对X"主要在句中状位出现,而"对于X"多居句首用作话题标记语;"对/对于X"居状位时,"对于"的辖域大于"对","对"多与简单形式组合,而"对于"多与复杂形式组合且其后的VP主要是复杂形式,并且"对于"与"对"具有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根据同义同形原则,我们对二者在我国法律中的精准化和规范化使用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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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语言
同义同形原则
使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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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islative language
"same meaning same form"principle
U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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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5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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