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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集资类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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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庆安
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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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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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5期58-6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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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上海市法学会2013年一般课题"集资类犯罪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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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公司为主体实施的集资类犯罪的客观行为一般比较复杂,存在多人共同实施、多环节分担实施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观方面从证据上难以证明部分员工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存在直接故意,其犯罪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二是公司员工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个别员工实施的行为从外观来看,几乎与公司所从事的集资犯罪没有明显的关联,其共同犯罪行为也难以认定。但他们的行为却对公司的集资犯罪具有促成和加工作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理论出路在于,主观上可以引进间接故意理论来解决部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客观上采取"同心一体说"来解决其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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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主体
集资犯罪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同心一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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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subject of crime
the crime of illegal fund-raising
direct intention
indirect intention
thetheory of being concent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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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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