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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视野下的自杀参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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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卫军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5年第1期378-405,共28页
一、问题所在自杀是法益主体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而断绝自己生命的行为。通常认为,自杀不是犯罪行为。人的生命法益具有最高的价值,是其他一切法益得以存立的基础,因此,那些随意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在伦理上,并不能够获得"正"... 一、问题所在自杀是法益主体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而断绝自己生命的行为。通常认为,自杀不是犯罪行为。人的生命法益具有最高的价值,是其他一切法益得以存立的基础,因此,那些随意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在伦理上,并不能够获得"正"的评价。但是,从充分尊重个人自由、尊重个人尊严的角度出发,法律又是不能禁止自杀行为的。同时,立足于生死学中"生死一体,生的哲学就是死的哲学,生的意义就是死的意义,生命的尊严也正是死亡的尊严"[1]的观念,在法律层面,对单纯的自杀,基于自由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论视野 法益 故意杀人罪 自杀者 行为规范 间接正犯 实行行为 教唆他人自杀 同意杀人罪 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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