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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与适用——以侯某“强拿硬要”案为例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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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爱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1期54-62,共9页
"强拿硬要"行为满足了相应的情节要求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在行为人以内容特定的恶害告知或者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急迫性和确定性的心理恐惧下的交付财物才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动机和目的不能成为区别两罪的依据,两罪之间... "强拿硬要"行为满足了相应的情节要求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在行为人以内容特定的恶害告知或者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急迫性和确定性的心理恐惧下的交付财物才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动机和目的不能成为区别两罪的依据,两罪之间是为中立关系。对于多次"强拿硬要"的行为应当借助连续犯和想象竞合原理,从一重处罚,同种数罪并罚不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敲诈勒索罪 想象竞合 连续犯 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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