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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鹿特丹规则》的“海运履约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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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勇志 王凤鸣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1-5,共5页
《鹿特丹规则》首次设计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确定了非合同主体的责任基础,扩大了非合同责任主体范围,部分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更利于货方索赔和权利救济;"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同等承担义务和赔偿责任,全面加重了... 《鹿特丹规则》首次设计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确定了非合同主体的责任基础,扩大了非合同责任主体范围,部分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更利于货方索赔和权利救济;"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同等承担义务和赔偿责任,全面加重了义务、风险。该制度预期对中国航运、物流业产生全面影响,应当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运履约方” 非合同责任主体 同等义务和赔偿责任 预期影响 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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