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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监督权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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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志宏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4-118,共15页
同行监督源于表达自由,它可以有效弥合产品信息不对称,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重要作用,这奠定了同行监督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同行监督权已经超越传统企业商业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权范畴,以公共利... 同行监督源于表达自由,它可以有效弥合产品信息不对称,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增进消费者福祉具有重要作用,这奠定了同行监督权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同行监督权已经超越传统企业商业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权范畴,以公共利益为法益目标,具有社会权利属性。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同行监督权,而是将其蕴含在社会监督之中,应通过制度创新确立同行监督权,对同行监督适度宽容鼓励。但经营者在行使同行监督权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遵循“目的正当、立场中立公允、事实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在构造同行监督法律规范时,应当从同行监督关系、同行监督行为、同行监督后果等内容入手,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联和应用关联。同行监督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异化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企业名誉权。在区分及认定同行监督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时,应当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过错角度出发,并基于消费者视角从整体作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行监督权 商业诋毁 不正当竞争 产品质量法 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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