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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Jury”在美国宪法中的确切含义与翻译问题探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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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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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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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边缘法学论坛》
2007年第2期63-6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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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笔者认为对西方司法制度"Jury"用"陪"字翻译严重有误,应当直接译为"裁判团"。文章基于1787美国联邦宪法及其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案中的"Jury"条款,分别进行规范性文本分析,以证实"Jury"审判权的真实含义。科学、清晰看待"Jury",它有三个特点:一是属于"同辈审理";二是法官在庭审当中,是个主持人角色,决定由"Juror"集体作出;三是"Juror"是随机选出的,"Jury"是临时组成的。因此,"Jury"完全可以理解为:"临时性公民裁判团",翻译为"裁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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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JURY
陪审
翻译问题
同辈审理
集体决定
随机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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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71.2
[政治法律—法学]
DD911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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