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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名田宅制”与“田宅逾制”论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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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丽英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32-37,共6页
张家山汉简的出土证实了汉初的确存在过以爵位高下及身份不同授予相应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宅制。这套制度由于缺乏应有条件的支持,一开始就没有彻底施行,高祖后期即名存实亡。《二年律令.户律》是奉“高祖之法”不敢删削而原封保留,而非... 张家山汉简的出土证实了汉初的确存在过以爵位高下及身份不同授予相应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宅制。这套制度由于缺乏应有条件的支持,一开始就没有彻底施行,高祖后期即名存实亡。《二年律令.户律》是奉“高祖之法”不敢删削而原封保留,而非现行律文。武帝朝所纠劾地方豪右的“田宅逾制”,是武帝本朝的限田之制,不是汉初的“名田宅制”。此后,汉代的限田方案都没有成功实施过。常见诸史书的“田宅逾制”、“逾限”等提法,应大多为观念性词语,而非特指或实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田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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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军功名田宅制度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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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辉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3-21,共9页
《二年律令》披露的名田宅制和高祖五年诏书的"赐田宅令"一脉相承,本质上都是军功受益制度。制度本身有三大特点:等级性法规、商品性特征、军功受益原则。此制在实行之初即存在地域分别,拥有小爵以上爵位者享有制度保障,小爵... 《二年律令》披露的名田宅制和高祖五年诏书的"赐田宅令"一脉相承,本质上都是军功受益制度。制度本身有三大特点:等级性法规、商品性特征、军功受益原则。此制在实行之初即存在地域分别,拥有小爵以上爵位者享有制度保障,小爵以下者因地域差异很难按制占足土地,或根本得不到国家的直接授田。随着人口的增长,农民被迫分户析产,进而造成农民占田的严重不足。文帝以后,基本放弃了汉初以来的名田宅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年律令》名田宅制 高祖五年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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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結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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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振紅 《简帛研究》 2004年第1期79-98,共20页
本文結合張家山漢簡等簡牘材料,對龍崗秦簡中諸“田”、“租”簡進行再考釋。龍崗簡116“吏行田贏律”之“行田”意爲“授田”。龍崗“行田”、“田籍”、“程田”、“程租”、“程”、“租”、“匿田”、“盗田”諸簡反映的是秦名田宅... 本文結合張家山漢簡等簡牘材料,對龍崗秦簡中諸“田”、“租”簡進行再考釋。龍崗簡116“吏行田贏律”之“行田”意爲“授田”。龍崗“行田”、“田籍”、“程田”、“程租”、“程”、“租”、“匿田”、“盗田”諸簡反映的是秦名田宅制下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制度。鄉是秦及西漢初年國家實施土地管理、田租徵收的基本單位。鄉部嗇夫及其屬吏——部佐(漢爲鄉佐)每年需對百姓土地占有、耕種、收成等情况進行檢核,製成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將副本上交到縣。對占有土地没有達到法定標準者,國家通過“行田”補其不足。田租徵收實行“程租”制度,以當年耕種的土地即墾田爲徵收對象,根據畝産量確定田租額。對侵占公私田宅的“盗田”、部佐在田租徵收中的“匿田”、“遺程”、“敗程”等違法行爲,國家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租 名田宅制 土地管理 租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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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名田宅制”中的“诸不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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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留晴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100-101,共2页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含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对于西汉前期"名田宅"的具体实施方法和土地犯罪行为惩罚尤为详细,对于犯罪对象则很少涉及。《二年律令·户律》中"诸不为户"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何种人群...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含有大量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对于西汉前期"名田宅"的具体实施方法和土地犯罪行为惩罚尤为详细,对于犯罪对象则很少涉及。《二年律令·户律》中"诸不为户"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何种人群中,会出现简文中所惩罚的土地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年律令 名田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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