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数据信用的法益属性及刑法保护模式 被引量:2
1
作者 赵宗涛 张奥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5-51,共7页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个人数据信用行为则无对应的规制罪名。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不宜单独设立妨害业务罪等罪名,而应着眼于法益的共通性,通过修订《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的构成要件实现规制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用 名誉法益 刷单炒信 妨害业务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下载PDF
诽谤罪的法益构造与诉讼机制 被引量:22
2
作者 车浩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3-77,共15页
自然人的名誉法益由两部分组成。人皆有之的名誉基础,由源自人格尊严的规范的名誉概念证立;差异化的名誉增量,作为个体参与社会沟通的条件和能力,由功能性的名誉概念证成。在沟通机制的功能性视角下,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得... 自然人的名誉法益由两部分组成。人皆有之的名誉基础,由源自人格尊严的规范的名誉概念证立;差异化的名誉增量,作为个体参与社会沟通的条件和能力,由功能性的名誉概念证成。在沟通机制的功能性视角下,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消解,同为沟通的必要条件,两者功能取向趋同,因而可实现权利之间的通约和配置。作为程序性的制度安排,诽谤罪的自诉机制能够最优化地配置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与公诉确权及评估的高成本相比,自诉是避免无谓损失的最小成本防范机制和最有效的无辜者识别机制。作为"财产规则"而非"禁止交易规则",自诉留给双方回旋谈判的余地。但是,当行为对象没有特定因缘地指向不特定个体时,名誉受损的风险由此溢出到陌生人社会中,诽谤行为具有了危害社会秩序的性质,此时应例外地提起公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性的名誉法益 权利冲突 经济分析 自诉原则 公诉例外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