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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欧美“法律东方主义”的反思与超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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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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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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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2-4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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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同济大学欧洲研究“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之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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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社会想象与误读中国法的结果,表现为欧美学者以西方法治标准来理解检验中国法。欧洲法律东方主义影响到美国,导致美国社会与学术界对中国法产生各种偏见与自负。1882年美国排华法案与民国时期美国驻沪法院"治外法权"的存在是美国法律东方主义的体现,是美国法制历史变迁中的阴影部分。美国学者络德睦对美国中国法研究中的传统思维定式进行了反思,指出美国法学学术界对中国法的认知存在很多偏见与自负。后殖民法学理论作为后现代法学理论的分支,依附与从属于美国的主流法学,美国学者反思法律东方主义是为了消除美国法律历史上的阴影,为主流法学的发展提供参鉴。中国法学面临的现实问题与美国有所不同,各自的司法背景也迥异,后殖民法学理论有其学术价值,但吸纳判例教义学体系的精髓才是学习美国法的优先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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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东方主义
后殖民法学
络德睦
治外法权
判例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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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Orientalism
Post-colonialism Legal Theory
Teem Ruskola
Extraterritoriality
Legal Dogmatic in Case-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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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9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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