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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效力等级辨析——基于讨论规则的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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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泰安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2-99,共8页
由于立法法并没有给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之间效力等级的答案,导致出现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效力"和"省级政府规章效力高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效力"两种截然相反的论点。该问... 由于立法法并没有给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之间效力等级的答案,导致出现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效力"和"省级政府规章效力高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效力"两种截然相反的论点。该问题属于立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为了使讨论者相互之间能够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需要预设一定的讨论规则。针对传统立法,其讨论规则的第一步要求实现经验与逻辑的完美结合;第二步要求"权力主体的经验加符合三类逻辑"优于"社会主体的经验加符合三类逻辑"。针对后现代立法,其讨论规则的第一步要求经验优于逻辑;第二步要求"权力主体的经验"优于"社会主体的经验"即可,无需关心逻辑的问题。鉴于《立法法》属于后现代立法,遵守讨论规则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效力"的论点具有更高的可接受程度,但其确实存在着概念、体系、价值取向等三个逻辑困境,有待未来理论研究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效力等级 讨论规则 后现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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