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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同一性确定程序研究
1
作者
廖浩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140-158,共19页
申请执行人及相对人应与执行依据所载之人具有同一性。执行法院就当事人同一与否存疑时,通常先依据形式化证据予以确定,但并不排除为确定执行当事人同一性而实行解释及调查。如执行法院穷尽解释及调查仍无法确定执行当事人是否同一,则...
申请执行人及相对人应与执行依据所载之人具有同一性。执行法院就当事人同一与否存疑时,通常先依据形式化证据予以确定,但并不排除为确定执行当事人同一性而实行解释及调查。如执行法院穷尽解释及调查仍无法确定执行当事人是否同一,则有必要使当事人回归裁判补正、特殊情形下的许可执行程序乃至民事争讼等后续确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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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当事人同一性
形式化原则
审执分离
先行略式审查程序
后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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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事执行当事人同一性确定程序研究
1
作者
廖浩
机构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140-158,共19页
基金
常州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审执分离背景下民事执行争议解决程序研究”(项目批准号:ZMF24020014)。
文摘
申请执行人及相对人应与执行依据所载之人具有同一性。执行法院就当事人同一与否存疑时,通常先依据形式化证据予以确定,但并不排除为确定执行当事人同一性而实行解释及调查。如执行法院穷尽解释及调查仍无法确定执行当事人是否同一,则有必要使当事人回归裁判补正、特殊情形下的许可执行程序乃至民事争讼等后续确定途径。
关键词
执行当事人同一性
形式化原则
审执分离
先行略式审查程序
后续途径
Keywords
Disputes over the Identity of the Parties in Compulsory Enforcement
Principle of Formalization
Distinguish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nd the Power of Compulsory Enforcement
Summarized Review Procedures in Primary Phase
Procedures in Subsequent Phase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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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当事人同一性确定程序研究
廖浩
《经贸法律评论》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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