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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累犯后罪起算时间之规定的缺陷及其弥补--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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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基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83-87,共5页
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将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刑罚赦免之日和假释期满之日规定为累犯后罪的起算时间。刑法的这一规定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故意犯特定新罪这类更具有特殊预防必要性的犯罪行为排除在了累犯的范围之外。对于该类犯罪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将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刑罚赦免之日和假释期满之日规定为累犯后罪的起算时间。刑法的这一规定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故意犯特定新罪这类更具有特殊预防必要性的犯罪行为排除在了累犯的范围之外。对于该类犯罪行为,不能适用有关累犯的处罚规定,而只能适用"先减后并"的处罚规定,结果使罪责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反而得到了较轻的处罚,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因此,应当结合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和罪刑均衡原则,对我国累犯后罪的起算时间进行调整,使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累犯 后罪起算时间 特殊预防 先减后并 刑均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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