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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的本质为起点对法学研究步骤及内容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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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蓓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4期75-82,共8页
对于法学研究的步骤与内容如果模糊,就会让很多普通法学研究者在面对一个具体法学问题时,不知从何入手。由对法的本质的思考为起点,定位法的工具性和专业性两种主要特性,(1)并确立二者在列举时的排序,可以指导我们更好地把握法学研究的... 对于法学研究的步骤与内容如果模糊,就会让很多普通法学研究者在面对一个具体法学问题时,不知从何入手。由对法的本质的思考为起点,定位法的工具性和专业性两种主要特性,(1)并确立二者在列举时的排序,可以指导我们更好地把握法学研究的步骤与节奏。法学具体问题研究一定是起步于对其所要调整领域社会关系之运行秩序和规律的研究,是"我注六经"的研究阶段。在时代性研究、地域性研究、普世性研究这些必要的前置性研究工作完成后,再回归法的自身的逻辑中建构"法",这是"六经注我"的研究阶段。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和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必然要有自身整套的生存逻辑,而这套逻辑的复杂性使"法"与其他普通常识存在技术屏障,掌握这套专有逻辑是法学研究的必要。法的工具性是第一性的,是本质属性,从而决定法学具体问题研究的前置步骤是"我注六经"的研究阶段。法的专业性是第二性的,是重要属性,从而决定法学具体问题研究的后置步骤是"六经注我"的研究阶段。宏观的法学研究的步骤与节奏不排斥"我注六经"阶段与"六经注我"阶段在微观上的融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本质 法的工具性 前置非纯粹法学研究 法的专业性 后置纯粹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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