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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警察的除罪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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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立忠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6-12,共7页
刑警除罪权作为刑事警察基本职权之一,属于特殊的刑警自由裁量权,是刑事警察对相关涉案人员做出否定犯罪决定的权力,其独特的属性在于处分性、独享性和终结性。在实践中行使刑警除罪权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应当行使刑警除罪权的涉罪案件... 刑警除罪权作为刑事警察基本职权之一,属于特殊的刑警自由裁量权,是刑事警察对相关涉案人员做出否定犯罪决定的权力,其独特的属性在于处分性、独享性和终结性。在实践中行使刑警除罪权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应当行使刑警除罪权的涉罪案件、可以酌情行使刑警除罪权的涉罪案件和必须慎重行使刑警除罪权的涉罪案件。刑警除罪权的理论根据在于非犯罪化思想、程序正义理念和司法效益观。行使刑警除罪权主要存在四类问题:玩忽职守的不作为、职权之内的滥作为、超出职权的滥作为和不尽合理的混乱作为。为此,应做三点改进:特定职权的规范化规定、职权体制的专业化调配和监督机制的合理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警职权 否决犯罪 除罪权 机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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