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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用法律修辞方法讲法说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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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保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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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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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102-10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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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82000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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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法律修辞作为一门贯穿于法治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的能动司法方法,是法律思维的过程再现,也是对法治建设中制度性规则和思维性规则的遵守。修辞方法不仅体现为微观领域的说服技巧,而且也是宏观领域中的论辩活动。在裁判过程中,通过"可接受"的前提选择和"可废止"的形式构建从而实现特定语境中的主体间说服,以"讲法说理"的方式弥补着法官裁判中解释和推理等司法方法的机械被动或价值缺位,从而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过程中实现司法裁判的人文价值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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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修辞
修辞论辩
可接受性
听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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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rhetoric
rhetorical argument
acceptability
the audience consen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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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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