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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香港终审法院的角色与立场——以“吴嘉玲案”终审判决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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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引业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73-183,共11页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本法上享有巨大而广泛的权力,而在香港的政制架构中,与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相比,终审法院地位相对独立和优越,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博弈有时就具体化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香港终审法院的权力博弈。在吴嘉玲案中,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本法上享有巨大而广泛的权力,而在香港的政制架构中,与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相比,终审法院地位相对独立和优越,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博弈有时就具体化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香港终审法院的权力博弈。在吴嘉玲案中,终审法院展现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方位进攻性防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上几乎所有重要权力在该案判词中都有提到,终审法院所要阐述的重心始终是基本法对这些权力的限制,甚至宣称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为此,其所使用的武器有三:基本法、联合声明、人权。其中,基本法既是盾牌又是紧箍圈,居于核心的地位。尽管终审法院这种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使得其说理逻辑有时就像"抓着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球",该案判词也存在些许说理性错误或可商榷之处,并且招致诸多批评,但是终审法院的目的已然达到,经此一役,终审法院基本奠定了其香港高度自治和人权维护者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吴嘉玲案 香港终审法院 违宪审查 居留权 基本法解释
原文传递
论香港特区关于提请人大释法的司法主体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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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 《港澳研究》 2020年第2期47-61,95,共16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哪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遇到自治范围外的条文争议时,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提请人大释法的司法主体是特别行政区法院;而根据1999年"吴嘉玲案"的终审判决,提请人大释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哪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遇到自治范围外的条文争议时,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提请人大释法的司法主体是特别行政区法院;而根据1999年"吴嘉玲案"的终审判决,提请人大释法的司法主体只能是终审法院。通过字面解释、归谬解释和比较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可以看出香港特区上述判例法的规定是错误的,其不但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法理上和实践中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隐患。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设立的提请释法制度,参考了欧盟的预先裁决制度,但针对香港回归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原则进行了创造性转化,体现了立法者的深意和远见。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基本法关于人大释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管治特别行政区,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提请 终审法院 人大释法 吴嘉玲案 预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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