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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七):《法律答问》1~60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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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8年第1期49-119,共71页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6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简“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可改读为“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2简“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的含义是耐刑、赀刑仍需执行,此外再加迁刑。13简对...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6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简“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可改读为“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2简“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的含义是耐刑、赀刑仍需执行,此外再加迁刑。13简对曹人“不当治(笞)”的回答理据,在于赃值过低,对盗者本人是否处罚尚不明确,对负连带责任的人亦不再追究。17简的“削盗”疑指分解牲畜,取肉而盗。20简的“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在认同何四维先生“此二物”断读的基础上,可读作“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或读作“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23~24简的“以买布衣而得”,按中央大学秦简讲读会与朱红林先生的句读,读作“以买布、衣而得”亦通,下句“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可读作“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25~26简的“益〈盗〉一肾臧(赃)不盈一钱”,以所盗是否构成“一具”作为处罚的决定条件。29简对盗羊涉及的羊索的处理意见,体现了在无意盗窃之物的价值明显低于有意盗窃之物的情况下,只处罚有意盗窃犯罪行为的原则。30~31简中“抉籥(钥),赎黥”的规则,根据“已启”“未启”的行为结果及有无盗意来确定适用。36简可有两种理解:其一,“不直”是对33~34简“端轻”、35~36简“端重”两种情况的涵盖,规范官吏故意不按律文规定时间估赃从而出现赃值偏差,导致刑罚减轻或者加重的情形;其二,“不直”调整的范围不限于估赃,其适用范围以及调整对象更为广泛。37简表明,赦后使用盗钱的行为不影响对赦前的盗罪适用赦。38简的“赀一盾”,是对“端盗驾(加)十钱”的行为适用反坐后的处罚结果。38~39简中对“端盗驾(加)十钱”者适用赀,而40、41简中对“告人”及“诬人”者“毋论”,原因即在于前者所加的10钱影响了盗窃实行犯的量刑,而后者并未影响。其不适用“诬告反坐”的理据是:“诬告反坐”须以导致被诬者获得的不应得刑罚为基准,如果被诬者确实有同等程度的该当刑,就难以适用反坐。45简的“告盗驾(加)臧(赃)”是涉及“告盗”的一种罪名,罪名的成立以主观故意、因加赃而导致被告所受刑罚加重为要件。49简的“赀二甲一盾”是对诬人盗窃与实际盗窃两罪的判罚结果。55简的“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是对“‘侨(矫)丞令’可(何)殹(也)”的举例说明,原因是令、丞之印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答问 不盈一钱 不直 告盗加赃 伪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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