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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同意制度的适用困境及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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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绍禺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55-59,共5页
基于隐私政策的告知—同意框架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保护的需要。告知—同意制度将信息披露的决定权赋予用户。然而这种信息自决机制面临设立时未曾预料的适用困境,受到平台技术强势、用户隐私悖论、政... 基于隐私政策的告知—同意框架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保护的需要。告知—同意制度将信息披露的决定权赋予用户。然而这种信息自决机制面临设立时未曾预料的适用困境,受到平台技术强势、用户隐私悖论、政府政策导向和信息保护立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个人信息仍然面临被侵害的风险。优化告知—同意制度应当确立信息忠诚义务,以设定忠诚义务构筑兼具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的信息关系底线,并引领信息治理的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同意 个人信息自决 忠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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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中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的性质认定与规范解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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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王佳伟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1-124,共14页
现有的实践显示,平台经济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模式深陷困境: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流于形式,信息主体的同意行为缺乏有效性,该模式未能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面对实践中的困境,须以法律解释方法,在明确告... 现有的实践显示,平台经济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模式深陷困境: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流于形式,信息主体的同意行为缺乏有效性,该模式未能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面对实践中的困境,须以法律解释方法,在明确告知义务与同意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寻求“告知—同意”新的解释框架.告知义务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隐私政策仅是告知义务的履行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信息主体作出同意的表示是基于对经营者和国家监管的信赖.构建“告知—同意”新的解释框架,应以告知义务为核心,塑造以信赖为中心的互动环境.告知义务应朝着标准化和场景化发展,宜采用网络用户类群化标准判断,针对不同类别的信息主体确立不同程度的告知责任.而互信环境的建立,不仅需要明确信息主体的多项请求权基础,还应规范好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同意”规则 告知义务 个人信息 平台经济 同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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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告知—同意”规则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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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本鑫 张瑞豪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20-26,共7页
遵循“告知—同意”规则,是保护和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基础。实践中,告知标准模糊、同意方式单一和“告知—同意”规则运行失范,导致金融信息主体难以决策、金融信息处理者负担加重、信息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建议通过细化“告知”情... 遵循“告知—同意”规则,是保护和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基础。实践中,告知标准模糊、同意方式单一和“告知—同意”规则运行失范,导致金融信息主体难以决策、金融信息处理者负担加重、信息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建议通过细化“告知”情形、拓宽“同意”边界、规范“告知—同意”规则,更好地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同意”规则 金融信息 个人信息 数据权利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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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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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霖 贾爱玲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05-112,共8页
个人信息被称为“站在大数据顶峰的宝石”,“告知—同意”原则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黄金原则,却在实际适用中面临困境:“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难以界定,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之间的动态平衡空间难以建立。这就导致“告知”的结构性缺陷... 个人信息被称为“站在大数据顶峰的宝石”,“告知—同意”原则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黄金原则,却在实际适用中面临困境:“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难以界定,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之间的动态平衡空间难以建立。这就导致“告知”的结构性缺陷和“同意”的认知性缺陷。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根据“告知—同意”原则的价值基础,采取两分法将信息处理行为分为涉人格尊严的行为和无涉人格尊严的行为,以此作为“告知”与“同意”不同适用程度要求的标准,在解释论的立场为破解“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寻求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原则 信息处理行为 两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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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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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垠红 高天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88-93,共6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告知—同意”规则中“同意”的性质应是一种与“告知”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两者达成双方法律行为,进而设立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独同意、书面同意、重新取得同意、监护人同意均是特别形式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告知—同意”规则中“同意”的性质应是一种与“告知”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两者达成双方法律行为,进而设立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独同意、书面同意、重新取得同意、监护人同意均是特别形式的“同意”,所对应的告知应包含特定内容,要根据法律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分层适用,并结合个人合理预期和社会发展要求来分析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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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同意的规则建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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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炳辉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29-138,共10页
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与个人人格相勾连的独立价值和社会属性,处理个人信息既需要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也不能妨碍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为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同意为原则,以无须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 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与个人人格相勾连的独立价值和社会属性,处理个人信息既需要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也不能妨碍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为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同意为原则,以无须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并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系列权利囊括其中,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障机制。但在具体规则建构时,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多,因此,同意规则在私法领域相对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所不足。这些缺陷,有赖于嗣后法律解释和后续立法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同意 告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权 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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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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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新宇 《山东工会论坛》 2022年第3期100-110,共11页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告知—同意”规则是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同时需要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进行审查保护。但在实践中,“告知—同意”规则的告知步骤流...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劳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告知—同意”规则是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同时需要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进行审查保护。但在实践中,“告知—同意”规则的告知步骤流于形式,劳动者同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告知—同意”规则的例外被用人单位滥用,用人单位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不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要求,使得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无法得到真正保护。需要完善“告知—同意”规则,明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内涵,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提高劳动者的理解能力和协商能力,保障劳动者的同意意思表示真实,联合工会、政府和法院等多方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者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规则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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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中最小必要原则的审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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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龙君 翟翌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0-150,共11页
最小必要原则实践上的审查结构不完整,学理上的审查内涵有争议,其完整的审查框架尚不明确。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的实施效果,应清楚最小必要原则的完整审查框架。基于现行规范的释义,最小必要原则属于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处... 最小必要原则实践上的审查结构不完整,学理上的审查内涵有争议,其完整的审查框架尚不明确。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的实施效果,应清楚最小必要原则的完整审查框架。基于现行规范的释义,最小必要原则属于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体现;基于欧盟法上最小化原则的追溯,必要性审查与比例性审查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作了全面、精细的考察,具备坚实的欧盟法实施基础,亦契合中国的实定法依据,有较强的借鉴价值。按比例原则“全位阶”的操作架构,吸收必要性审查与比例性审查,最小必要原则即形成完整的审查框架,且在比例原则“目的—手段”关系下,最小必要原则可展开规范审查,其规范的步骤包括“事实描述”“目的正当性考察”“手段有效性、‘最小’损害性及比例性考察”三大环节。而告知—同意原则可确定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与收缩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小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 比例原则 必要性审查 比例性审查 告知—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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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变革与平台责任完善 被引量:2
9
作者 杜娟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75-84,共10页
在数字决定权利的时代,信息风险无法准确预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价值得到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严格遵守宪法原则,体现宪法价值,规范个人信息在受到损害的情形下的过错推定责任,扩充... 在数字决定权利的时代,信息风险无法准确预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价值得到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严格遵守宪法原则,体现宪法价值,规范个人信息在受到损害的情形下的过错推定责任,扩充完善敏感个人信息范围。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互联网平台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从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合规体系、规范告知—同意规则、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单独明确同意、科学处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引入新技术和社会规范等新治理方式五个方面完善平台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平台责任 告知—同意规则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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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角下个人信息问题的治理进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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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钰 《现代法治研究》 2021年第1期111-122,共12页
随着人工智能科技的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更新换代,信息社会中不断涌现的个人信息问题的解决必须要协调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关系。然而过去立法构筑的以"告知—同意"原则为实现机制的个人信息治理模式显然无法妥善解决这... 随着人工智能科技的进步以及互联网的更新换代,信息社会中不断涌现的个人信息问题的解决必须要协调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关系。然而过去立法构筑的以"告知—同意"原则为实现机制的个人信息治理模式显然无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急需重新规划。当前信息流通的重要性已经逐渐得到重视,《民法典》"合理使用"制度的问世无疑是一个明确的信号。然而其太过于笼统和抽象,当务之急便是设计具体的道路,将正确方向的"光"照亮到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实践操作上。在认可"告知—同意"原则正当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强化企业自律和完善政府介入个人信息治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与手段两条路径展开对个人信息处理问题的治理,在当下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利益平衡 告知—同意”原则 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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