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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可责性与法律责任
1
作者
董寅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24-25,47,共3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使得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从员工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可使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法律上可责。对用人单位进行救济,即对侵权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使得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从员工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可使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法律上可责。对用人单位进行救济,即对侵权员工的非难方式,应因员工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进行特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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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秘密
员工竞业禁止
保密义务
原文传递
题名
员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可责性与法律责任
1
作者
董寅
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24-25,47,共3页
文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使得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从员工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可使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法律上可责。对用人单位进行救济,即对侵权员工的非难方式,应因员工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进行特殊设置。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员工竞业禁止
保密义务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员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可责性与法律责任
董寅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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