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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简牍《和从书》所见东汉若干制度探索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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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玉英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00-105,112,共7页
从《和从书》来看,监临湘李永是中部督邮下属的监部派往临湘办案的属吏,例督盗贼也是中部督邮的属吏,其职守是捕斩群盗、核查各类案件。尹湾汉简中的"督盗贼"并非指"犹今之侍卫队长"的"门下督盗贼",而更... 从《和从书》来看,监临湘李永是中部督邮下属的监部派往临湘办案的属吏,例督盗贼也是中部督邮的属吏,其职守是捕斩群盗、核查各类案件。尹湾汉简中的"督盗贼"并非指"犹今之侍卫队长"的"门下督盗贼",而更可能是督邮属吏例督盗贼的省称;东汉时期临湘县的亩制是按一石种子能播撒多少亩地的标准来计算的,缴纳田税不是用谷子而是未脱颖的禾。简文中计算禾的重量单位"下石"疑相对于"钧",重三十斤。精张、李建都有各自的口分田,当属自耕农阶层。精女正留下的十三石田并非口分田,而是具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产。关于财产继承问题,死者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妻子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女儿死后嫡长外甥有继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从书 东汉地方行政制度 田税 土地制度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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