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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合同之错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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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自强 《北航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3-27,共25页
争执对象错误不得撤销系基于和解合同之效力,乃解释和解合同典型效力的合同解释的结果,即使无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37条:'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之'的明文规定,亦应为相同的解释。反之,和解基础错误应在什么条件下... 争执对象错误不得撤销系基于和解合同之效力,乃解释和解合同典型效力的合同解释的结果,即使无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37条:'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之'的明文规定,亦应为相同的解释。反之,和解基础错误应在什么条件下予以什么救济,并非和解合同拘束力的问题,而系于立法者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立法者尚未明示前,不妨通过个案和解合同解释,判断当事人是否有以一定和解基础之存在或不存在为条件之意思。足以影响和解合同效力的和解基础事实,应具有重大性,亦即基础事实之共通错误与和解之成立须在客观上及主观上有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之效力 和解之确定效 和解基础错误 重要争点错误 双方共通动机错误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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