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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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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龙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60-64,共5页
世界刑事司法具有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刑事和解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近年来,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方式,日益受到我国法学界的关注,对刑事和解的讨论也日渐增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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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合同的实体法效力——基于德国法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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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8-141,共14页
和解合同旨在解决法律关系的争议或不确定性,通过双方互相让步来确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多重功能使得其不能被定性为有因的债务合同,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和解可能发生变更、更新、认许、免除、新债设立、物权移转或债权... 和解合同旨在解决法律关系的争议或不确定性,通过双方互相让步来确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多重功能使得其不能被定性为有因的债务合同,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和解可能发生变更、更新、认许、免除、新债设立、物权移转或债权移转等各种效力,也有可能发生其中几种效力的混合。即便和解当事人就此发生错误,考虑到和解的确定效力,原则上也应排除撤销权。但若发生和解基础错误,德国法采取和解合同直接无效的立法例,排除当事人的撤销权。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规则,基本都适用于和解合同,只是根据其解决争议的目的略有调整。其重心还是在于和解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成文法不过将和解中通常含有的意思表示予以法典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合同 解决争议 双方让步 和解对象 和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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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对和解合同撤销事由的限制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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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信勇 原永朋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60-167,共8页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 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基础可以通过扩张解释重大误解制度作为撤销事由。争议事项内容范围的认定,应作限缩解释以控制和平衡当事人的风险。作为争议事项不得撤销的限制规则,显失公平制度发挥主要作用,但对其适用还需要根据和解合同的特殊性做主客观要件的特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合同 争议事项 和解基础 错误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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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解读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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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在霞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11-14,共4页
从刑事和解的含义、起源和特点入手,论述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与必然。在对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设计构想方面,认为应根据刑事和解的本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权力须受监督的精神,以促进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从刑事和解的含义、起源和特点入手,论述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与必然。在对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设计构想方面,认为应根据刑事和解的本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权力须受监督的精神,以促进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来科学设计刑事和解的具体制度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恢复正义理论 刑事和解基础和必要 刑事和解设计和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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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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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婷婷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6期49-51,共3页
传统解决刑事纠纷的司法模式是依照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来进行的,现阶段也仍然是各国解决刑事纠纷的主流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种类的增多、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导致刑事诉讼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一种通过诉讼参与者合作协... 传统解决刑事纠纷的司法模式是依照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来进行的,现阶段也仍然是各国解决刑事纠纷的主流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种类的增多、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导致刑事诉讼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一种通过诉讼参与者合作协商、协调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刑事和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制度的西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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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合同之错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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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自强 《北航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3-27,共25页
争执对象错误不得撤销系基于和解合同之效力,乃解释和解合同典型效力的合同解释的结果,即使无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37条:'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之'的明文规定,亦应为相同的解释。反之,和解基础错误应在什么条件下... 争执对象错误不得撤销系基于和解合同之效力,乃解释和解合同典型效力的合同解释的结果,即使无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37条:'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之'的明文规定,亦应为相同的解释。反之,和解基础错误应在什么条件下予以什么救济,并非和解合同拘束力的问题,而系于立法者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立法者尚未明示前,不妨通过个案和解合同解释,判断当事人是否有以一定和解基础之存在或不存在为条件之意思。足以影响和解合同效力的和解基础事实,应具有重大性,亦即基础事实之共通错误与和解之成立须在客观上及主观上有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之效力 和解之确定效 和解基础错误 重要争点错误 双方共通动机错误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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