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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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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平生 胡充寒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4期39-43,共5页
我国破产和解立法的不足可概括为 :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享有不同的和解申请权、整顿有深厚的行政色彩、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的高度结合、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的作用未得到发挥等 ,解决的对策是破产和解立法的一元化、实行一般和解主义。
关键词 中国 破产和解制度 立法缺陷 和解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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