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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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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小功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第1期36-41,共6页
唐代实行诸子均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了捍卫这种维护宗族延续的财产继承制,《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虽然唐代这种"析产制"严格遵循"男尊女卑,以男为先"原则... 唐代实行诸子均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了捍卫这种维护宗族延续的财产继承制,《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虽然唐代这种"析产制"严格遵循"男尊女卑,以男为先"原则,但女性尤其在室女在法律上也享有财产继承权,这种财产继承权对男性继承权的独尊地位构成了挑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唐代在室女在非户绝与户绝两种情况下,均享有财产继承资格;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死商家庭,其在室女也都享有财产继承地位。关于唐代在室女财产继承权的探讨与研究,对当代女性财产继承法制建构与完善具有重要历史参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在室女 析产 户绝财产 死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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