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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唐朝法律的开放性特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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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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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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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65-17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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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作者主持的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编号:2017BHB01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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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唐朝法律的开放性相对于法律的封闭性而言,是指在唐朝开放的背景下,唐朝法律处在一种非封闭状态,且具有开放的属性。唐朝的唐律、令、格、式和诏令中都具有开放性内容,都着力于解决因开放而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唐朝还移植了外国的法律,外国特别是一些东亚国家也移植过唐朝的法律。唐朝的法律具有开放性由唐朝的社会开放性所决定。唐朝的经济、文化等都具有开放性,而且都需要法律来规制、支持。唐朝的开放性法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还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传承了唐朝以前法律中的一些开放性成分,也对唐朝以后封建朝代的开放性立法产生了影响。中国古代在较长时期内,法律中都有开放性因素,不能简单地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封闭、不具开放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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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唐律令格式
唐诏令
开放性法律
中国传统法文化
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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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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