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与人权”已成为国际法领域的新兴议题。传统的国际人权条约模式不能充分满足工商业与人权的治理需求,因而产生国际法直接介入私人关系的现实需要。通过概念分析与条约类型比较,可以提炼出“私国际法”的新概念,其属于国际法的范...“工商业与人权”已成为国际法领域的新兴议题。传统的国际人权条约模式不能充分满足工商业与人权的治理需求,因而产生国际法直接介入私人关系的现实需要。通过概念分析与条约类型比较,可以提炼出“私国际法”的新概念,其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法律渊源为条约,而不是主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际私法”,尽管两者的英文表述都可使用“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拟议中的工商业与人权条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条约,而属于私国际法规制模式,其突破实证主义国际法观念的束缚,以国际立法方式直接介入企业与个人关系,与传统的国际人权条约相互配合,丰富了工商业与人权治理体系。在私国际法模式下,工商业与人权的核心概念是企业的人权审慎义务及与之配套的程序机制和司法互助安排。我国不宜高估拟议中工商业与人权条约对我国的冲击与挑战,而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条约谈判进程。私国际法模式的兴起形成了尽快界定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及可司法适用性问题的迫切需求,以填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漏洞。展开更多
文摘“工商业与人权”已成为国际法领域的新兴议题。传统的国际人权条约模式不能充分满足工商业与人权的治理需求,因而产生国际法直接介入私人关系的现实需要。通过概念分析与条约类型比较,可以提炼出“私国际法”的新概念,其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法律渊源为条约,而不是主权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际私法”,尽管两者的英文表述都可使用“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拟议中的工商业与人权条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条约,而属于私国际法规制模式,其突破实证主义国际法观念的束缚,以国际立法方式直接介入企业与个人关系,与传统的国际人权条约相互配合,丰富了工商业与人权治理体系。在私国际法模式下,工商业与人权的核心概念是企业的人权审慎义务及与之配套的程序机制和司法互助安排。我国不宜高估拟议中工商业与人权条约对我国的冲击与挑战,而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条约谈判进程。私国际法模式的兴起形成了尽快界定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及可司法适用性问题的迫切需求,以填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所产生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