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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析“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实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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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兆富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07年第3期78-82,共5页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但在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过错来厘定保险费率和承担保险责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但在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过错来厘定保险费率和承担保险责任的。冲突的根源是将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同。应正确认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根据现状修改相关规定,以保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减少赔偿纠纷,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商业性责任险 民事赔偿 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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