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否适合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能否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 matter)给予保护的问题。随着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否适合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能否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 matter)给予保护的问题。随着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终审判决,三方专利局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这两种客体的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尽管在国际社会上,有关商业方法软件能否构成专利保护客体尚有非常对立的观点)。三方专利局更多关注和讨论的是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②:专利三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方专利局在有关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发明上对创造性(non-obviousness or inventive step)审查要求的比较研究,分析三方专利局在创造性标准上的异同,以此对我国制定相关审查政策提供参考。展开更多
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在美国和英国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两国的法院和知识产权局都在积极探寻其合理界限。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审结的In Re B ilski案采取了限缩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的模式,英国上诉法院于2008年10...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在美国和英国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两国的法院和知识产权局都在积极探寻其合理界限。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审结的In Re B ilski案采取了限缩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的模式,英国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宣判的Symbian Ltd.v.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案则表明将进一步放宽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条件。美国的"适度限缩"和英国的"有限扩张"的实践一方面显示了各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标准质疑的不同回应;另一方面,这种不同路径也揭示了两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边界的共同廓清,具有殊途同归、异曲同工之妙。美、英两国关于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标准的动向值得中国关注。展开更多
State Street Bank&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例是美国第一个专利保护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案例,这个案例开启了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但是产生了许多关于商业方法保护标准过低,产生过量的电子商务商业方...State Street Bank&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例是美国第一个专利保护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案例,这个案例开启了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但是产生了许多关于商业方法保护标准过低,产生过量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问题。尽管在2000年,欧洲专利局声称欧盟将遵循美国软件授予标准的先例,以便在激烈的全球互联网市场竞争中生存,但是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领域,欧洲是否跟随美国,却始终未明确。美国和欧盟不同的专利保护体系使得他们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保护的可能性和保护标准的设定上面临不同的问题,也产生了诸多差异。本文通过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历程和可专利性标准在各国判例中的演变进行分析,比较两者在可专利性上的差异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展开更多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以合议庭(en banc)的形式审结了备受瞩目的In Re Bilski一案。加拿大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都未明确排除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主要依赖法院的判例和专利审查手册的规定。加拿大判定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以合议庭(en banc)的形式审结了备受瞩目的In Re Bilski一案。加拿大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都未明确排除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主要依赖法院的判例和专利审查手册的规定。加拿大判定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采用比美国严格的"机器和转变"标准。In Re Bilski案件对加拿大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的最新变革有一些影响,但绝非变革的方向。展开更多
文摘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否适合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能否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 matter)给予保护的问题。随着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终审判决,三方专利局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这两种客体的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尽管在国际社会上,有关商业方法软件能否构成专利保护客体尚有非常对立的观点)。三方专利局更多关注和讨论的是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②:专利三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方专利局在有关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发明上对创造性(non-obviousness or inventive step)审查要求的比较研究,分析三方专利局在创造性标准上的异同,以此对我国制定相关审查政策提供参考。
文摘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在美国和英国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两国的法院和知识产权局都在积极探寻其合理界限。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审结的In Re B ilski案采取了限缩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的模式,英国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宣判的Symbian Ltd.v.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案则表明将进一步放宽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条件。美国的"适度限缩"和英国的"有限扩张"的实践一方面显示了各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标准质疑的不同回应;另一方面,这种不同路径也揭示了两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边界的共同廓清,具有殊途同归、异曲同工之妙。美、英两国关于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标准的动向值得中国关注。
文摘State Street Bank&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例是美国第一个专利保护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案例,这个案例开启了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但是产生了许多关于商业方法保护标准过低,产生过量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问题。尽管在2000年,欧洲专利局声称欧盟将遵循美国软件授予标准的先例,以便在激烈的全球互联网市场竞争中生存,但是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领域,欧洲是否跟随美国,却始终未明确。美国和欧盟不同的专利保护体系使得他们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保护的可能性和保护标准的设定上面临不同的问题,也产生了诸多差异。本文通过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历程和可专利性标准在各国判例中的演变进行分析,比较两者在可专利性上的差异和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文摘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以合议庭(en banc)的形式审结了备受瞩目的In Re Bilski一案。加拿大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都未明确排除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主要依赖法院的判例和专利审查手册的规定。加拿大判定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采用比美国严格的"机器和转变"标准。In Re Bilski案件对加拿大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的最新变革有一些影响,但绝非变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