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否适合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能否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 matter)给予保护的问题。随着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否适合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能否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 matter)给予保护的问题。随着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终审判决,三方专利局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这两种客体的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尽管在国际社会上,有关商业方法软件能否构成专利保护客体尚有非常对立的观点)。三方专利局更多关注和讨论的是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②:专利三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方专利局在有关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发明上对创造性(non-obviousness or inventive step)审查要求的比较研究,分析三方专利局在创造性标准上的异同,以此对我国制定相关审查政策提供参考。展开更多
随着电子商务的巨大发展,作为其基础的商业方法软件应如何保护进入了众人的视野。通过对美国历史上的案例进行总结,并介绍最近几例具有广泛影响的案例,包括e-Bay,In Re Bilski和Ex Parte BoLi案,借以探求美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脉...随着电子商务的巨大发展,作为其基础的商业方法软件应如何保护进入了众人的视野。通过对美国历史上的案例进行总结,并介绍最近几例具有广泛影响的案例,包括e-Bay,In Re Bilski和Ex Parte BoLi案,借以探求美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脉络和动向。展开更多
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态度的转变,使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成为金融业参与市场竞争和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武器。本文在分析了美国金融专利背景及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剖析了一些与金融商业方法...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态度的转变,使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成为金融业参与市场竞争和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武器。本文在分析了美国金融专利背景及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剖析了一些与金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密切相关的专利战略模式,以期为我国金融企业运用专利战略增强竞争能力提供借鉴。展开更多
文摘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否适合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能否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 matter)给予保护的问题。随着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终审判决,三方专利局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这两种客体的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尽管在国际社会上,有关商业方法软件能否构成专利保护客体尚有非常对立的观点)。三方专利局更多关注和讨论的是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②:专利三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方专利局在有关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发明上对创造性(non-obviousness or inventive step)审查要求的比较研究,分析三方专利局在创造性标准上的异同,以此对我国制定相关审查政策提供参考。
文摘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态度的转变,使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成为金融业参与市场竞争和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武器。本文在分析了美国金融专利背景及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剖析了一些与金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密切相关的专利战略模式,以期为我国金融企业运用专利战略增强竞争能力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