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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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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海 姜丽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1年第8期67-70,共4页
为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增强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力,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往往设置一系列限制性条款。搭售、排他性交易、维持转售价格等是特许经营合同中常见的限制性条款,对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审查是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性判... 为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增强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力,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往往设置一系列限制性条款。搭售、排他性交易、维持转售价格等是特许经营合同中常见的限制性条款,对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审查是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性判断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当完善相关规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反垄断法 搭售 排他性交易 限制转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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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增设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章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要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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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9-26,51,共9页
民法典合同编如若增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这一新的合同类型,那么这既有利于彰显"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又有助于将介于组织与合同之间的混合经济模式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商业特许经营合... 民法典合同编如若增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这一新的合同类型,那么这既有利于彰显"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又有助于将介于组织与合同之间的混合经济模式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同时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章应致力于防止双方为投机行为,促进合作共赢。这从制度设计上集中表现为缔约前特许人的先合同信息说明义务,履约阶段合同当事人特殊的权利和义务设计以及被特许人的合同退出保护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民法典编纂 民商合一 混合经济模式 合同信息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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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名化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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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建生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4-26,共13页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先被写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室内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却令人不解地在“提请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先被写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室内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却令人不解地在“提请审议稿”中被删除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普遍采用,已经发展为成熟的合同类型。该类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独有特点,在缺少直接裁判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找法困难,需要专门的合同法规范进行调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民法典》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且已条件成熟。当务之急是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条文进行完善,做到法律规范的科学化,以此推动其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有名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裁判依据 合同有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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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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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晓明 《仲裁研究》 2013年第2期86-91,共6页
商业特许经营被誉为20世纪最成功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自西方传入中国后,在我国多个行业有了快速的发展。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是特许合同,而在特许经营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格,缺乏合同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被誉为20世纪最成功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自西方传入中国后,在我国多个行业有了快速的发展。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是特许合同,而在特许经营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格,缺乏合同内容规范化的强制力,合同条款格式化,合同不依法备案,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在合同终止后还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等问题,为防范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本文提出了审慎考察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主体资格,规范具体合同条款,对格式合同的处理,查阅特许人企业备案状况等防范对策,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经营特许合同 特许 特许 备案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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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禁令制度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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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建生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33-144,共12页
美国禁令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救济措施,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领域广泛适用,以保护当事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归纳出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实体法胜诉的可能性、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双方利益损失的权衡和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美国禁令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救济措施,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领域广泛适用,以保护当事人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归纳出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实体法胜诉的可能性、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双方利益损失的权衡和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我国实体法上的预防性救济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主要适用于绝对权受到侵害或危险的情形,原则上不适用于纯债权性违约行为。我国能够针对纯合同行为适用的、与美国禁令制度最相近的就是行为保全制度,但其适用条件并不明确。可通过借鉴美国禁令制度的"四要件"适用标准对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进行完善,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提供预防性救济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禁令制度 预防性救济 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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