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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竞争对手”要件的体系化解读——兼论侵害法人名誉权条款和商业诋毁条款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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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甄珂 李迎新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0期88-100,共13页
涉网络不当言论应由法人名誉权条款还是商业诋毁条款规制,实践中存在分歧,应通过准确界定商业诋毁行为中的“竞争对手”要件,以厘清侵犯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本文分析了四则典型司法案例,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狭义竞争对手说、广义... 涉网络不当言论应由法人名誉权条款还是商业诋毁条款规制,实践中存在分歧,应通过准确界定商业诋毁行为中的“竞争对手”要件,以厘清侵犯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本文分析了四则典型司法案例,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狭义竞争对手说、广义竞争关系说和竞争对手适中说三种“竞争对手”要件的认定观点。笔者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保护客体、与侵害商誉罪条款相协调等因素分析,认为应当采纳竞争对手适中说的观点,最终得出结论:诋毁商誉行为与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边界在于被诉言论是否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言之,只有损害的是具有竞争对手关系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诉言论方可纳入商业诋毁行为予以规制;反之,如损害的不是具有竞争对手关系主体的商誉,被诉言论仅能通过侵害法人名誉权予以禁止。同时,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不限于同业竞争者的商誉损害,但也不能因互联网因素的加入而泛化为网络经营者均具有竞争对手关系,而应结合从主观意图、竞争利益争夺和损害后果三个维度判断是否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言之,商业诋毁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意图,且在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损害的同时,其自身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由此获得商业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诋毁条款 法人名誉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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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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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韶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9期44-57,共14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括客观层面上的错误通知、主观层面上的恶意状态、结果层面上的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运作“失灵”的原因在于“通知-删除”规则触发与解除机制所不同的程序设定使得投诉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失衡,继而反向提振了恶意投诉的增长势头。恶意投诉对反法保护法益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妨碍了被投诉主体的营业活动,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言论自由,损害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的扩张性法律解释来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恶意投诉 “通知-删除”规则 商业诋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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