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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事司法能动比较分析:以合同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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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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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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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光华法学》
2010年第1期120-12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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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能动表现为法官发现活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规定有几种解决方案时,法官通过司法发现活动,寻找立法本意和法律价值以回应社会需求和公共政策。商事审判以尊重当事人自治为基本规则、以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为优先价值,以实现长效的交易效率为主要目的,促进市场开放和交易自由。商事审判变动较快,受市场波动影响较为直观,且居于全球性法律重构的中心领域,故而商事司法能动的应变力、创造力显得极其重要。本文以合同法为例,从法官判理对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认知和发现活动,进行比较分析,并进而探讨在全球性法律重构中商事能动司法的价值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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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法
商事司法能动
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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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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