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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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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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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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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74-7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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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间服务已广泛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因此,由居间服务而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但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居间主体资格的约束甚少,是否任何人都可成为适格的居间主体,不适格的主体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工作。文章从居间概念出发将居间行为区分为民事居间和商事居间,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两种不同居间合同效力做出认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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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居间主体
民事居间
商事居间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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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rokers
civil brokerage
commercial brokerage
validity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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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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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复合民事法律地位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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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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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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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30-13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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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15ZT3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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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的合理定性,是制订科学的监管法律规则的前提,更是制订公平审判P2P网络借贷案件规则的核心。现行的行政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和"媒介服务机构"的定位,不符合法学规范的精准要求。单纯地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中介"或者"媒介",不但有失偏颇,还导致P2P网络借贷司法解释错误。网络借贷平台在民商法上是居间人,必须承担商事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网络借贷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网络借贷平台还兼具出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其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借贷平台违反代理人应尽的义务而造成出借人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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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平台
民事法律地位
商事居间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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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nline P2P lending platform
the civil legal position
commercial Intermediary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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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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