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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们需要商法典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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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彼得.A.温德尔
黄松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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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鲁尔波鸿大学法律系
德国鲁尔波鸿大学
台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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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经法学》
2017年第6期75-8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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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民法典之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体系上与德国民法典有诸多雷同之处。但德国民法采取民商分立原则,在民法典之外尚有商法典,后者尚且早于前者问世。此一现象,固有其历史背景,然时至今日,民商分立之传统是否仍值得效法,值得探究。德国商法典的两大规范对象为商事活动主体(商人及商事组织)及商事行为。商事组织方面,由于大量有关公司形态之特别法的颁布,商法典的重要性已经大为降低。至于商事行为方面,其多属债法之特别法,部分规定与民法重叠,部分规定甚至与民法相抵触。商事行为中关于行纪、运送、承揽运送及寄托之规定,并非不能仿效瑞士直接规定在民法之中。2 0 0 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后,商法典部分规定也随之调整。作者认为,商法规定逐渐融合于民法之中,将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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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法典
民法典
商事行为
商事活动主体
商事买卖
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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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mercial code Civil code Commercial act Company Commercial sale Re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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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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