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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登记与备案之辨——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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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 张昕惠 《经贸法律评论》 2021年第2期114-128,共15页
在商事主体的信息事项管理上,我国长期以来采登记与备案的双轨制,然理论与实务上对二者的差异关注不足。《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同时规定了部分信息的备案制度,但对于二者的功能差异、效力区分及分... 在商事主体的信息事项管理上,我国长期以来采登记与备案的双轨制,然理论与实务上对二者的差异关注不足。《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同时规定了部分信息的备案制度,但对于二者的功能差异、效力区分及分工配合关系未予明确,具体事项的分配合理性也存在疑问。登记是经行政机关对相应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确认并将登记事项予以公示的行为,其功能在于市场准入、信息公示,体现维护交易安全和商事交易效率的价值;而备案制度是向行政机关披露相应信息以留档备查,其功能在于便利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其本身并不具备私法效力。因此,对于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的划分,应当以其对民商事交易的影响程度作为判断和甄别标准。当前《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中所规定备案事项中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等信息应当作为登记事项予以公示,以维护商事交易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主体 登记 备案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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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契入与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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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翠香 魏振华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6-44,共9页
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在即,商法典或商事通则之立法条件并未具备。于此情形,商事立法模式宜转变思路:对于民商共有而略有差异的部分,尽量使之嵌合于民法典;对于商法特有且商事共用的部分,设商事登记法以规范之;其余具体问题,则由... 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在即,商法典或商事通则之立法条件并未具备。于此情形,商事立法模式宜转变思路:对于民商共有而略有差异的部分,尽量使之嵌合于民法典;对于商法特有且商事共用的部分,设商事登记法以规范之;其余具体问题,则由商事单行法来调整。嵌合部分无疑是当前亟需解决之问题,商事行为则系须嵌合部分之核心内容。商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正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顽存的契入点;而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之特征,恰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展开的关键所在。因之,商事行为之意思表示解释、商事行为之效力判断、商事行为之代理问题等则宜以但书方式列于相应之一般规则后,以示商事行为之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行为 民法总则 嵌合 商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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