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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类型化及多阶段决策研究——以广东省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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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欢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3年第3期39-57,共19页
国际上基本形成两种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一种是直接执行机制;另一种是转化执行机制。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现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履行或执行质量不高,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无法有效衔接,商事调解制度不规范,互联互通不到位。... 国际上基本形成两种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一种是直接执行机制;另一种是转化执行机制。我国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现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履行或执行质量不高,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无法有效衔接,商事调解制度不规范,互联互通不到位。我国目前的商事调解协议效力机制属于转化执行机制。在转化前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或者“契约”;在转化后形成裁定书、裁决书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在我国的效力构造中,履行效力和执行效力分属于两个阶段,对应两种不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在商事调解协议效力决策中的考量因素分为商业因素、法治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在分析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类型以及当事人选择效力类型的考量因素后,形成的多阶段决策模型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指引。进而提出四个完善路径:强化调解协议的履行监督与行业治理,接轨国际规则赋予直接执行效力,完善调解机构与调解人员的管理,做好衔接配合和互联互通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调解协议效力 《新加坡调解公约》 履行效力 执行效力 多阶段决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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