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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通则构造论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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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06-114,共9页
通则是基本法的功能性称谓,重在以一般性规则统领整个部门法,并不存在特定的结构模式。它仍然属于部门法律的编纂形式,而不是单行法规。民法通则为商事通则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商法的特点决定了商事通则不能照搬民法通则的结构。... 通则是基本法的功能性称谓,重在以一般性规则统领整个部门法,并不存在特定的结构模式。它仍然属于部门法律的编纂形式,而不是单行法规。民法通则为商事通则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商法的特点决定了商事通则不能照搬民法通则的结构。现代商法的价值诉求决定了商事通则必须以商行为一般规则为主要内容,而只有将商行为界定为营业行为,围绕营业规则安排商事通则的结构,方能解决商法适用上的难题,克服大陆法系商法典存在的缺陷,并在民商合一的框架下,实现商法内部的协调和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则 商事通则 商事通则结构 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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