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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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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凯亮 《南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53-57,共5页
我国《商标法》为彰显商标的使用价值规定了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首先须对"商标使用"判断标准做出界定。考量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图,需综合市场份额、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市场特点、使用的规模和频... 我国《商标法》为彰显商标的使用价值规定了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首先须对"商标使用"判断标准做出界定。考量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图,需综合市场份额、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市场特点、使用的规模和频率等因素,以认定商标使用意图是否是真实的、善意的。商标的使用行为需让消费者识别其商品来源,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对于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商标使用和未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使用,理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从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双重视角下对商标使用进行考量,构建二者的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出商标所蕴含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 商标使用 使用意图 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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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分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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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明涛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44-151,共8页
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消除了商标注册制度导致的"副作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内涵,往往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对此,我们理应反思过去注重商标使用形式的弊端,树立... 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消除了商标注册制度导致的"副作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内涵,往往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对此,我们理应反思过去注重商标使用形式的弊端,树立使用意图的核心地位;理解商标使用形式与使用意图之间的关系,深入探究使用意图,考量使用的程度、有效使用意图、不停止使用意图、使用意图的证明等因素;重新限定商标使用形式要件的有效性,评估标示来源功能、标识改变、使用范围、合法性等因素的影响;让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真正起到激励善意市场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商标 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 商标撤销 使用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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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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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27,共25页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 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使用 撤销程序 连续三年不使用 真实使用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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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制度中“使用”界定基本范畴研究——运用比较研究、逻辑推理和实证分析的方法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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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3-13,46,共12页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遭撤销的制度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其既有利于纠正现代注册体制下商标不使用获得专有权之权利生成自然法上的悖论,还有利于创设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使原本属于公众的商标资源从注册人处重返公有领域为业界共享...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遭撤销的制度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其既有利于纠正现代注册体制下商标不使用获得专有权之权利生成自然法上的悖论,还有利于创设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使原本属于公众的商标资源从注册人处重返公有领域为业界共享。而且,该制度还是商标民事和刑事侵权责任中商标权有效性主张和抗辩成立与否的前提。因此,该制度在整个商标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科学撤销制度之构架,端赖对制度中"使用"概念的合理界定、区分、设计与阐释。有基于此,以"公开的使用还是非公开的使用"、"可控制的使用还是不可控制的使用"、"真实的使用还是非真实的使用"、"主动使用还是被动使用"、"撤销期内的使用还是非撤销期的使用"五对基本范畴为对象,运用比较研究、逻辑分析和实证探讨的方法,试图对该制度中的"使用"概念进行科学厘定和分析,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司法理论的丰富提供可进一步争论的见解和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撤销制度 基本范畴 使用界定 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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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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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晓玲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72-177,共6页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时清除注册簿中的闲置商标,方便他人利用。维持注册效力的商标使用必须是由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人将注册核定的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且必须是真实的...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时清除注册簿中的闲置商标,方便他人利用。维持注册效力的商标使用必须是由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人将注册核定的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而且必须是真实的商业性的使用。生产的商品违反行政法规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不影响商标使用的效力。因政府控制等原因导致商标未使用是对抗撤销请求的正当理由。侵犯商标权者亦是撤销申请的合格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 商标使用 正当理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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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之检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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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喆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0-74,共5页
商标资源有限性假设难于成立,现行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易诱导对他人创意的攫取及对他人商誉的侵占,沦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该制度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合理性,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可以通过在商标续展制度中增加使用审查程序... 商标资源有限性假设难于成立,现行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易诱导对他人创意的攫取及对他人商誉的侵占,沦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该制度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合理性,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可以通过在商标续展制度中增加使用审查程序,或者通过收取商标维持费的办法,来实现淘汰停止使用的商标,降低管理成本的目标。从解释论的角度看,修法之前应当通过对"使用"和"正当理由"的宽泛解释,来弱化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停止使用 撤销 制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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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使用与不使用的界定 被引量:3
7
作者 李士林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4期42-52,共11页
"使用"是商标权的核心,它不但决定商标权的形成、发展,也左右商标价值和功能的取向。"不使用"是对商标权的反面界定,其通过撤销制度以保障"使用"。但"不使用"并非商标积极使用权能的反面,而于... "使用"是商标权的核心,它不但决定商标权的形成、发展,也左右商标价值和功能的取向。"不使用"是对商标权的反面界定,其通过撤销制度以保障"使用"。但"不使用"并非商标积极使用权能的反面,而于维持商标权所要求的使用相背反。"使用"和"不使用"是构建商标法律框架的基本要素,认清使用和不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厘清其概念,界分其范畴,有助于完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 不使用 商标 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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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使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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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士林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第9期53-56,共4页
"使用"是商标权的核心,它不但决定商标权的形成、发展,也左右商标价值和功能的取向。认清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厘清其概念,界分其范畴,有助于完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关键词 使用 商标 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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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 被引量:45
9
作者 李扬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96-109,共14页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商标 不使用撤销制度 商标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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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意图的判断 被引量:3
10
作者 赵克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9期104-107,共4页
商标只有在市场中使用才能发挥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中都把连续不使用作为撤销商标的一个事由,对商标使用进行认定就成了决定该商标是否应当撤销的关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有偏形式、轻实... 商标只有在市场中使用才能发挥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中都把连续不使用作为撤销商标的一个事由,对商标使用进行认定就成了决定该商标是否应当撤销的关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有偏形式、轻实体的倾向,过于注重商标使用的形式,而未考量商标权人的真实主观意图,这与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旨趣不符,因此,应当确立真实使用意图标准在认定商标使用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对使用意图的认定并非单纯的主观判断,仍要结合相关客观性的证据来综合把握。在使用意图的认定中,象征性使用与虚假交易不能构成真实使用意图,太小规模的商标使用同样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而商标使用合法与否并不影响对使用意图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意图 撤销制度 商标 商标使用 司法实践 主观意图 商标权人 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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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续不使用之注册商标请求权限制 被引量:24
11
作者 彭学龙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3-115,共13页
在注册主义模式下,商标注册虽不以使用为前提,权利行使和注册维持却有赖于真诚使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达法定期间,既然可以依法被撤销,其请求权亦当受到相应限制。在中国语境下,对于本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的注册商标... 在注册主义模式下,商标注册虽不以使用为前提,权利行使和注册维持却有赖于真诚使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达法定期间,既然可以依法被撤销,其请求权亦当受到相应限制。在中国语境下,对于本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仅应依侵权诉讼被告的抗辩剥夺注册者全部请求权,而且应合理限制其针对在后商标注册提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的权利。由于请求权限制的效力仅及于个案,而注册商标一经撤销即丧失全部法律效力,"商标使用"认定的民事标准理应适当高于行政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民事判决与行政裁定相互冲突。"不使用即无赔偿"论,主张不问时间长短,剥夺一切未经使用之注册商标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直接动摇注册制度根基,且与撤销制度矛盾,应予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商标 请求权限制 连续不使用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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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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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4期115-121,共7页
关键词 法律适用 实证分析 损害赔偿 司法案例 离婚案件 被遗忘权 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商标使用 名誉权 司法适用 全国首例 司法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 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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