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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用无人船法律地位的界定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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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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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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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9年第6期117-138,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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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法制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18VHQ004)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国际海事条约的实施机制研究:以探索国际合作模式为路径”(项目批准号:2017YCX0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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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准确界定商用无人船的法律地位是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基础。解构20项国际海事条约以及17个国家法律中船舶定义条款的结果显示,船舶定义主要由人工结构、漂浮能力、航行能力、建造规模以及功能用途五个要素组成。商用无人船的主要技术特征可以较好地匹配船舶定义条款的构成要素,进而具有符合船舶定义条款的形式意义上的"船舶"法律地位。但是船舶登记、船舶适航等要求与商用无人船之间的冲突问题,又使得商用无人船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船舶"法律地位。因此,国际海事条约以及法律中的实体规定仍应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商用无人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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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
商用无人船
无人船
法律地位
国际海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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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hip
commercial unmanned ships
unmanned ships
legal statu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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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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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用无人船岸基操作人员法律地位的厘清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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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凌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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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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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汉斯)》
2022年第3期251-26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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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用无人船航运技术快速发展,岸基操作人员法律地位问题学界已有讨论,人员一体化讨论与缺乏系统完整的概念界定不利于岸基操作人员法律地位的真正厘清。本文基于目前岸基操作人员的权责范围,将其分为航行操作、动力保持、无线电通讯、船舶维护人员。笔者将各类岸基操作人员同国际海事条约与各国法律船员定义条款进行形式与实质对比,岸基操作人员形式上具有船员法律地位,船舶配员、船舶避碰、劳工保障等方面在实质适用上仍有冲突,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原有海事法律规定或制定新规范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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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用无人船
岸基操作人员
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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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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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用无人船海难救助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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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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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海事仲裁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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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1年第1期129-14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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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王国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法制保障研究”(18VHQ0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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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船舶无人化时代下,商用无人船理应承担国际海事条约规定的海难救助责任。不同自主等级的商用无人船能否妥善履行海难救助责任,需要分别解决责任界分、判定条件以及合理措施等问题。对于责任界分问题,可以通过分析商用无人船上配备的船员、远程操控人员、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计算机控制系统编程人员承担责任的可行性加以解决。对于判定条件问题,应从商用无人船的特点出发明确"处于能提供救助位置的船舶""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以及"救多少"等条件的分界。对于合理措施问题,可以在"直接"救助措施和"间接"救助措施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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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用无人船
海难救助
自主系统
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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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mercial Unmanned Ships
Marine Salvage
Autonomous Systems
Ma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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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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