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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契约、商谈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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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晖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4-42,共9页
社会契约论是近、现代民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观念。但如果着眼于人类历史长河来考察,社会契约可以一分为二:即前现代社会的"弱契约"和近、现代社会的"强契约"。所谓"强契约",是建立在主体商谈基础上的契... 社会契约论是近、现代民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观念。但如果着眼于人类历史长河来考察,社会契约可以一分为二:即前现代社会的"弱契约"和近、现代社会的"强契约"。所谓"强契约",是建立在主体商谈基础上的契约。其可接受性,也来自主体间的商谈实践。法律既然是商谈实践的产物,是商谈共识的结果,则法律也因之获得了制度修辞的属性。所以,强契约及商谈可接受这些概念,在逻辑上为法律之为制度修辞找到了证成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契约 商谈可接受 法律 制度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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