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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的正当性与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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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陈萱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6-46,共21页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了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其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据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可将未出资股权分为瑕疵股权与未届期股权,两者的规制共性大于异性。而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配置原理不一,依债务承担原理,受让人因继受取得股东资格,当然需要承担后续的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仅在瑕疵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享有例外性的善意抗辩权,而转让人的责任应然性与责任形态需结合制度目的与制度成本进行综合衡量。第88条的适用范围应包含抽逃出资的股权,且加速到期规则衔接第1款与第2款;第88条的出资责任应包含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损害赔偿的责任以及包含股东向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但是,第88条在股权多次转让时存在不可忽视的未尽问题,无期限、无顺序的转让股东责任可能过分侵害股东退出自由,主观心态的割裂性可能导致责任规则的适用困难,应考虑增加时间限制规则、切断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出资股权 债务承担 善意抗辩 债权人保护 退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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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焦点探析——以系列英烈毁誉案为逻辑起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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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8期36-44,共9页
随着一系列涉及英烈毁誉案件的审理和《英烈法》的通过,英烈名誉荣誉保护形成一个新的权利类型。本文以一般死者名誉保护和系列侵犯英烈名誉荣誉案的判决逻辑为契入点,认为英烈权益保护中的法益不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是"... 随着一系列涉及英烈毁誉案件的审理和《英烈法》的通过,英烈名誉荣誉保护形成一个新的权利类型。本文以一般死者名誉保护和系列侵犯英烈名誉荣誉案的判决逻辑为契入点,认为英烈权益保护中的法益不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其违法性构成的抗辩规则也不是"真实抗辩"而是"谨慎善意"。在今后对英烈案的审理中,还应当把握英烈名誉荣誉与"平等原则"、"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雄烈士 英烈毁誉案 名誉权 国家利益 谨慎善意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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