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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善意谈判规则探析 被引量:2
1
作者 金璐 《标准科学》 2023年第6期32-38,共7页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对于促进标准的广泛实施并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至关重要。明确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善意许可谈判的义务并制定相关规则有助于解决“专利劫持”和“专利反向劫持”等问题,促进许可谈判顺利进行,提高标...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对于促进标准的广泛实施并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至关重要。明确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善意许可谈判的义务并制定相关规则有助于解决“专利劫持”和“专利反向劫持”等问题,促进许可谈判顺利进行,提高标准实施效率。本文明确了建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善意谈判规则的必要性,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善意谈判规则的基础原则,梳理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善意谈判规则的实践模式,基于上述考虑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善意谈判制度框架的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谈判 善意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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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视角下SEP善意许可谈判框架之构建 被引量:1
2
作者 任天一 《竞争政策研究》 2023年第5期34-44,共11页
欧盟法院通过“华为诉中兴案”构建了一个颇具影响力的FRAND许可费善意谈判框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如SEP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条件,SEP持有人发出的要约是否须在实体上符合FRAND原则,法院审查要约合理性的义务及审查方法... 欧盟法院通过“华为诉中兴案”构建了一个颇具影响力的FRAND许可费善意谈判框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如SEP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条件,SEP持有人发出的要约是否须在实体上符合FRAND原则,法院审查要约合理性的义务及审查方法等。对华为—中兴善意谈判机制进行合理解读,需认识到欧盟竞争法干预SEP许可行为具有双重目标——提高SEP许可效率,维护下游市场的竞争效率。SEP持有人在未履行发出侵权通知与要约的程序性义务之前,不得申请禁令救济,同时,SEP持有人应承担对其要约符合FRAND原则的举证责任。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审查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SEP持有人差别对待被许可方是否有合理理由,二是差异性的对待是否会影响下游市场的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SEP善意谈判框架 侵权诉讼禁令 华为诉中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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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标准必要专利政策评述 被引量:3
3
作者 易继明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3年第3期1-9,共9页
2021年12月,美国司法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和专利商标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和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由善意许可谈判框架与受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 2021年12月,美国司法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和专利商标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和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由善意许可谈判框架与受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两部分组成。结合2019年政策声明,详细梳理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的要点,并对草案内容予以评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政策 善意许可谈判 侵权救济措施 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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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果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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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3-9,共7页
FRAND承诺只不过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给其标准必要专利设定负担的单方法律行为;FRAND承诺产生如下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的谈判过程中,标准实施者有权获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许可(权利),但应当以符合F... FRAND承诺只不过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给其标准必要专利设定负担的单方法律行为;FRAND承诺产生如下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的谈判过程中,标准实施者有权获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许可(权利),但应当以符合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善意谈判(义务)。相应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获得标准实施者支付的FRAND许可费率(权利),但应当以符合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实施者进行善意谈判(义务);二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以FRAND承诺的条件给予标准实施者实施许可时,其禁令救济请求以及超过FRAND承诺部分的许可使用费请求,不应当被支持,同时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反垄断法上的不利后果。相应地,标准实施者拒绝以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谈判,或者虽然口头上表示愿意以FRAND承诺的条件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谈判,但谈判过程中的行为却违背诚信原则,未尽到善意谈判义务,则可能面临禁令的不利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 单方法律行为 善意谈判 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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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半闭海制度对南海渔业合作的启示 被引量:2
5
作者 张艾妮 《南海法学》 2017年第2期99-106,共8页
南海的半闭海属性决定了南海渔业合作的急迫性,渔业合作上南海各方根据条约有保持克制和善意谈判的义务,但现实不容乐观。建议我国发挥积极作用,督促各方履行义务从而推动南海渔业合作,使之成为最终解决南海主权争端的先行措施。
关键词 南海渔业合作 保持克制 善意谈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半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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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的规范解释与司法裁判研究 被引量:4
6
作者 蒋华胜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23-137,共15页
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中具有重要法律地位。民法学理、专利法学理对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进行规范解释,但这不能揭示其法律本质。法律经济学对FRAND原则进行合同解释,虽能够揭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交易的效率需求,但难以规制标准必... FRAND原则在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中具有重要法律地位。民法学理、专利法学理对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进行规范解释,但这不能揭示其法律本质。法律经济学对FRAND原则进行合同解释,虽能够揭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交易的效率需求,但难以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将FRAND原则解释为利益第三人合同,虽契合法律经济学解释路径,但难以厘清专利权人与实施者承担的许可合同义务。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认定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为善意谈判义务,这符合FRAND原则的规范解释,但未能明确其具有双边义务属性。FRAND原则的规范属性应当为双边善意谈判义务,法律可构建谈判框架来督促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履行双边善意谈判义务。专利权人或者实施者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双边善意谈判义务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许可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本身属于侵权行为。司法可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实施者违反双边善意谈判义务情况,对是否准许颁发禁令以及支付许可费进行裁判以实现FRAND原则的制度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RAND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 谈判框架 双边善意谈判义务 裁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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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国在海洋划界前的国际法义务之研析——兼论南海当事国在划界前之国际法义务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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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泉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9-109,共11页
海洋划界纠纷是引发当今国际争端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为当事国在海洋划界前施加了两项义务,即"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临时安排"的义务和"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划界协议达成"的义务。其... 海洋划界纠纷是引发当今国际争端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为当事国在海洋划界前施加了两项义务,即"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临时安排"的义务和"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划界协议达成"的义务。其中,前者的实质是"善意谈判",旨在促进当事国之间订立临时安排,是一种积极义务;后者的要义则体现为"相互克制",意欲限制当事国在争议海域从事有损他方利益的单方行为和恶化现有争端的行为,属于消极义务的范畴。近年来,南海争端不断升级,为避免势态继续恶化,共谋发展,南海当事国在划界前应善意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上述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划界 临时安排 善意谈判 相互克制 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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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周边海域争端处理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再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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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121-1134,共14页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化解以至于最终消除周边海域争端的一个政策提案,它的提出甚至早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政府立场始终如一,今后也没有改变的迹象。《公约》第15部就争...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化解以至于最终消除周边海域争端的一个政策提案,它的提出甚至早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政府立场始终如一,今后也没有改变的迹象。《公约》第15部就争端解决的程序,设定了一个非常复杂但又巧妙的制度;《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也为最终划界前化解以至于消除争端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对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两者均为我国处理周边海域争议,在程序和实体上提出了初步的要求和基本的框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我国处理周边海域争端的一个政策归结,无论是从《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上,还是《公约》设想的各国划界最终解决争端前的临时安排中,都具有正当性和现实性。搁置争议并不是懈怠争端解决。恰恰相反,在搁置争议这一前提下,争端可以通过谈判中的对抗和互动,构筑在法律和事实主张上的共识并彼此尊重关切。临时或永久的共同开发安排,有助于争议海域的稳定,同时化解和消除对立并最终有助于争端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周边海域争端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争端解决 临时安排 善意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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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权利?何种义务?——当事国在争议海域单边行动之边界探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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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泉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27-139,共13页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相关自然资源和特定事项享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然而,在争议海域,当事国基于善意的权利主张而单边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和不逾越必要的限度。一方面,当事国应承担整体上的适当顾... 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相关自然资源和特定事项享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然而,在争议海域,当事国基于善意的权利主张而单边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和不逾越必要的限度。一方面,当事国应承担整体上的适当顾及义务和行使具体权利时的专门义务;另一方面,当事国还需遵循在争议海域的两项特殊义务,即善意谈判义务和相互克制义务。与此同时,当事国在行使具体的权利时,应根据所涉事项的敏感程度谨慎而为,以免逾越权利的边界。就中国而言,面对周边国家在争议海域积极的单边行动,中国应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基础上,在单边行动上打出一套"组合拳",力图在维护本国海洋权益与遵守国际法义务之间取得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争议海域 单边行动 善意谈判 不危害或阻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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