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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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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天兵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3期4614-4620,共7页
电商平台单方更改服务协议具有普遍性、频繁性,但只有影响到给付义务以及相对人重要权益的更改才属于合同变更,为适应技术革新、履行法律义务的常态化更新通常不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从《电子商务法》第34条中无法解释出电商平台享有法定... 电商平台单方更改服务协议具有普遍性、频繁性,但只有影响到给付义务以及相对人重要权益的更改才属于合同变更,为适应技术革新、履行法律义务的常态化更新通常不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从《电子商务法》第34条中无法解释出电商平台享有法定的单方变更权,赋予电商平台此种权利也不利于利益之平衡,唯有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认可。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平台使用的单方变更权条款存在相对人知情权缺乏充分保障、约定过于宽泛模糊的问题。为避免电商平台滥用自身优势地位,以便保护相对人权益,必须对电商平台使用的单方变更权条款进行严格把控。电商平台应以单独弹窗的形式取得同意,并就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格式条款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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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合同单方变更权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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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0-84,共15页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 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大单方变更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未确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具体指出变更的情形、内容与影响,征得相对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自证变更权条款的合理性。数字服务提供者依约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即使个人信息为服务的对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服务合同 契约严守 合同解除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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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制——兼论《电子商务法》第34条之局限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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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霞 孙寒宁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37-144,共8页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具有普遍性和频繁性。由于平台服务协议的持续性、技术性、丰富性和交叉补贴等特点,既有格式条款规制制度难以发挥效用。《电子商务法》确立了平台单方合同变更权与相对方单方合同解除权,并辅以意见征集和先期...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具有普遍性和频繁性。由于平台服务协议的持续性、技术性、丰富性和交叉补贴等特点,既有格式条款规制制度难以发挥效用。《电子商务法》确立了平台单方合同变更权与相对方单方合同解除权,并辅以意见征集和先期公示规则。但平台的特殊地位使相对方对其具有依赖性,导致单方解除权缺乏抑制平台滥用单方变更权的实际作用;征求意见与先期公示又缺乏真正的约束力;特殊提示义务则被实质性地抛弃。建议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配套制度,强化对平台变更合同的内容控制,扩大"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细化其规范对象,明确并分类分级设置平台的特殊提示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合同 格式条款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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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单方变更权的合理限度——以德国建筑私法相关规定为借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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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18-128,共11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包含发包人享有单方变更权的约款,这种变更权在应对合同履行的复杂状况和情势变化方面实为必要。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恰当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可期待性理论以及衡平法理均可为该权利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包含发包人享有单方变更权的约款,这种变更权在应对合同履行的复杂状况和情势变化方面实为必要。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恰当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可期待性理论以及衡平法理均可为该权利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工程实践中所使用的合同范本或一般合同条件应受此约束。基于施工合同中待建工程与工程价款之间应有均衡的给付关系,对应发包人的单方变更权,应当相应赋予承包人变更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变更估价应充分关注价格形成和确立的基础,得适用或准用原合同计价清单中的子目单价;原计价基础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双方应有重新协商、确定新价款的义务,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参照原合同签订时当地市场价格确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单 权利限制 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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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以私人权益保护为基点 被引量:1
5
作者 胡炜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78-87,共10页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是助力实现环境治理最佳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理性人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囚徒困境模型的现实推演,可以发现私人权益保护是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效果的重点。政府单方变更权极易对私人权益造成侵害,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其存在... 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是助力实现环境治理最佳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理性人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囚徒困境模型的现实推演,可以发现私人权益保护是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效果的重点。政府单方变更权极易对私人权益造成侵害,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但现实中政府单方变更权的实施容易异化,需要对其进行限制。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行使应以法律原则为主,以利益评价为辅,综合考虑行政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可以通过自我规制和司法规制对政府单方变更权进行适当限制,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私人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维护。司法审查的重心在于私人权益的保护,需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行政协议 政府单 公共利益 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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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方单方变更权研究——以海上钻井平台建造为视角 被引量:1
6
作者 刘伟军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9-115,共7页
海上钻井平台的建造具有定制品之特征。为保障完工后的海上钻井平台符合其营运目的之要求,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赋予买方单方变更权。买方单方变更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定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买方依据合同约... 海上钻井平台的建造具有定制品之特征。为保障完工后的海上钻井平台符合其营运目的之要求,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赋予买方单方变更权。买方单方变更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定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单方变更权不构成经济胁迫、不正当影响,也不受制于对价制度和既存义务规则,但买方单方变更权之行使应仅限于不可抗力之情形,且建造方有权要求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合同明确规定买方应对其行使单方变更权而导致的合同价格变动、交付日期迟延作出相应的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钻井平台 请求权 意定形成权 经济胁迫 对价 不正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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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单方变更权的法理构造 被引量:4
7
作者 吕双全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04-113,共10页
《旅游法》第67条不仅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同时也规定了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该单方变更权在学说和实务中均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问题重重。在其法理依据上,应认为该单方变更权与传统合同法领域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不同,因此无须与... 《旅游法》第67条不仅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同时也规定了旅行社的单方变更权。该单方变更权在学说和实务中均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问题重重。在其法理依据上,应认为该单方变更权与传统合同法领域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制度不同,因此无须与该两者做同样之理解适用。在其独立的适用要件上,应认为在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之时,旅行社在合理范围内享有单方变更权,而事先说明义务并非是变更要件,仅是合同义务,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变更的效力。在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结构上,应在解释论上认可旅游者解除权包含部分解除,同时在立法论上有必要对变更的对价规定、变更补偿金制度以及解除的替代措施进行借鉴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合同 合同解除权 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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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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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群辉 王丽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2期38-41,共4页
行政协议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推行的一种富有柔性化的方式。与民事合同相比,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从而占据着主动地位,能够掌握行政协议的整体走向。学界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单方变更权争议较大,新出台的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推行的一种富有柔性化的方式。与民事合同相比,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从而占据着主动地位,能够掌握行政协议的整体走向。学界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单方变更权争议较大,新出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也并未对行政机关行政单方变更权作详细规定,如何规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内涵及特征,结合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域外经验,针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缺乏协商、重实体轻程序和单方变更权内涵不清等问题,建构以实现行政目的为目标,以原则权衡与利益评价为具体方法,以实现行政目的之紧迫性与必要性为标准,注重协商且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并尝试从行政实践的角度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予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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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单方变更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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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江 《资源开发与市场》 CAS 2019年第8期1060-1066,共7页
在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漫长的履行周期中,存在着诸多难以预见的风险。在合同不可解除的要求下,可通过在合同中设立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方式应对。承租人作为单方变更权的权利主体,应在一定范围内按程序行使该权利。同时,承租人还... 在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漫长的履行周期中,存在着诸多难以预见的风险。在合同不可解除的要求下,可通过在合同中设立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方式应对。承租人作为单方变更权的权利主体,应在一定范围内按程序行使该权利。同时,承租人还应让建造商和出租人对变更的内容具有期待的可能性,且承租人应积极承担变更后的结果。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承租人保障不足的问题,可采取诸如推进以《融资租赁法(草案)》为核心的统一立法,丰富承租人的救济手段和强化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系等措施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油气钻采平台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不可解除性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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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
10
作者 宣梦婷 《惠州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26-29,共4页
行政合同作为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手段,在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合同因其本身的行政属性,以及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的原则,决定了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相对于合同... 行政合同作为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手段,在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合同因其本身的行政属性,以及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的原则,决定了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相对于合同相对方拥有一定的行政特权。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制:增加行政相对方的权利设置,确立判断公共利益的程序机制,设置行政主体行使单方变更权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善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合同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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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方变更行政协议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11
作者 郑群辉 《黑河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9-22,共4页
在合作国家观念的影响下,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方式,将契约理念与公权力行政相结合,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单方变更权的启动要件,但法律并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详细界定。以社... 在合作国家观念的影响下,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方式,将契约理念与公权力行政相结合,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单方变更权的启动要件,但法律并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详细界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切入点,以控权论为中心,借鉴民法学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思路,回归行政协议的功能和订立目的,采用利益衡量和比例原则的方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予以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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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契约上之单方变更权-以德、法法制之比较爲中心
12
作者 陳淳文(Chwen-Wen Chen) 《臺大法學論叢》
行政契约法长期爲我国法制所忽略,固然与其法律救济途径之结构有直接密切之关系;但更深远地说,实是我国行政法深受德国法制影响所致。 德、法两国行政契约法之主要差异,粗略而言,即在於德国法上之行政契约仍然强调当事人间“地位... 行政契约法长期爲我国法制所忽略,固然与其法律救济途径之结构有直接密切之关系;但更深远地说,实是我国行政法深受德国法制影响所致。 德、法两国行政契约法之主要差异,粗略而言,即在於德国法上之行政契约仍然强调当事人间“地位平等”的私法契约观,而法国之行政契约法自始即以行政机关基於公共利益之实现而享有优势地位,作爲行政契约不同於私法契约的主要特徵。基此,德国行政契约法侧重人民权利之保护面向,而法国法则着重行政契约的工具性效能。 我国行政程序法之制定,原以德国行政程序法爲主要范本;其中有关行政契约的部分,尤其与德国行政程序法之相关规定十分接近。惟学者研拟本法草案之际,特别将法国行政契约法上强调行政权优势的精神纳入考量;进而将此特色植入本法相关条文之中。其中第一百四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权的规定,即同时兼具法、德两国法制之特色:一方面强调行政权所代表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亦不忘缔约人民的权利保护。本文即以在常态情况下,行政机关所享有之单方变更权爲出发点,一方面探究单方变更权在行政契约法上的制度设计与其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则讨论其实际运用的可能领域及其适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契約 單方變更權 契約必須遵守原則 公權力 公共服務之持續原則 公共服務之可性原則 公權力職權不得讓渡原則 契約財務平衡原則
全文增补中
格式条款单方变更的效力认定——梁某诉趣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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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蔼 刘文添 《法治论坛》 2023年第3期234-241,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协议中预设己方享有单方变更协议的权利,再由用户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服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其对所提供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替换、升级等操作属于对合同履行的变更,如果单方变更内容实质剥...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协议中预设己方享有单方变更协议的权利,再由用户决定是否继续接受服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其对所提供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替换、升级等操作属于对合同履行的变更,如果单方变更内容实质剥夺、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应属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提示义务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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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平台单方变更权的法律规制——以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为例 被引量:4
14
作者 陈玉梅 杜政辰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7-114,共8页
网络服务平台享有单方变更权不仅源自消费者的预先授权,还具有变更的必要性。但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采用形式规制和内容规制相结合的模式适当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在形式规制中,平台须履行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退... 网络服务平台享有单方变更权不仅源自消费者的预先授权,还具有变更的必要性。但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采用形式规制和内容规制相结合的模式适当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在形式规制中,平台须履行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退出机制。但形式规制只能解决变更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的问题,至于变更条款是否有效,还需引入内容规制方法。即在明确变更条款涵义的基础上,按照从具体的负面清单到抽象的公平原则的顺序,来审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平台 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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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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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雪 杨科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8期50-57,共8页
缺乏行使传统行政优益权的条件,且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又面临行政协议因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实属必要,但原则上应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存在欺诈、胁... 缺乏行使传统行政优益权的条件,且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又面临行政协议因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实属必要,但原则上应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主要归责于行政相对人,或者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显失公平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极个别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正当理由 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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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规则的立法纾困 被引量:8
16
作者 赵婧薇 尹伟民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5-93,共9页
我国立法对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采用了以预设构成要件为主的先定性调整模式。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未考虑信息处理场景的复杂性,信息主体意思自治受限、博弈机会丧失等问题。告知同意规则中个人信息的权益... 我国立法对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采用了以预设构成要件为主的先定性调整模式。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未考虑信息处理场景的复杂性,信息主体意思自治受限、博弈机会丧失等问题。告知同意规则中个人信息的权益属性以及合同双方的博弈性均与调适性调整模式的动态性及灵活性相契合。就此,应当将调适性调整模式引入告知同意规则当中。具体而言,应当引入场景区分规则,在信息收集场景下削弱告知同意规则的免责及减责作用,在其他信息处理场景下明确信息处理者告知义务的履行范围,在合同履行中限制信息主体单方变更权的行使,赋予信息主体“违约+精神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 调适性调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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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PP合同中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与控制机制 被引量:5
17
作者 贺馨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59-168,共10页
PPP合同中项目实施机构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可以统称为政府优益权,单方解除、变更权便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单方解除、变更权具有三重属性:当项目实施机构具有行政法上的明确授权时,该权利为行政优益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依据PPP合同的约定行... PPP合同中项目实施机构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可以统称为政府优益权,单方解除、变更权便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单方解除、变更权具有三重属性:当项目实施机构具有行政法上的明确授权时,该权利为行政优益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依据PPP合同的约定行使这一权利时,该权利为行政法上的形成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仅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行使这一权利时,该权利为民法上的形成权。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项目实施机构行使该权利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程序上遵循协商优先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内容上符合比例原则,并依照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补偿社会资本因此所受的损失。现阶段,对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机制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这些机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此,可以考虑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质审查,赋予PPP中心一定的行政裁决职能以及统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完善对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权 行政优益权 形成权 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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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4
18
作者 赵婧薇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43-150,共8页
告知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处于重要地位,但是告知同意规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引入激励机制能够促进信息处理者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以及信息主体提供更高质量的“同意”。在对信息处理者激励的层面上,赋予告知同意规则以排除管理性... 告知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处于重要地位,但是告知同意规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引入激励机制能够促进信息处理者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以及信息主体提供更高质量的“同意”。在对信息处理者激励的层面上,赋予告知同意规则以排除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功能,并限制信息主体单方变更权的行使范围。在对信息主体激励的层面上,赋予信息主体可选择“同意”的空间,设置“一键同意+可以商讨”的选择结构。引入激励机制的告知同意规则能够在不偏离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流通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告知同意规则 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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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滥用优益权的认定
19
作者 张梦妍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0-13,19,共5页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无“滥用优益权”的相关概念,虽然法院在行政合同和行政允诺的判决中已有涉及,实践中也存在着行政优益权滥用的情况,但法院在判断何为滥用优益权的问题上,未给出严格、精准的定义。判断是否构成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应...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无“滥用优益权”的相关概念,虽然法院在行政合同和行政允诺的判决中已有涉及,实践中也存在着行政优益权滥用的情况,但法院在判断何为滥用优益权的问题上,未给出严格、精准的定义。判断是否构成行政优益权的滥用应当对行政合同及行政允诺概念和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对实践中行政优益权滥用形态总结归纳,并结合国外相关制度,从目的、行为、结果等方面形成对滥用的判断,并提出防止优益权滥用的有效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有裁判 行政合同 行政允诺 滥用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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