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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侵权案中噪声标准适用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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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健勋 包岚馨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6-56,共11页
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源于公法规定,所以它的强制性理应限于公法。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超标”与侵权并无直接联系,对环境侵权的认定仍须尊重环境污染的事实,但是实证研究中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却出现了“噪声标准唯一论”的倾向。这种判定噪... 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源于公法规定,所以它的强制性理应限于公法。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超标”与侵权并无直接联系,对环境侵权的认定仍须尊重环境污染的事实,但是实证研究中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却出现了“噪声标准唯一论”的倾向。这种判定噪声污染事实只看超标与否的做法带来了合规抗辩效力和标准适用冲突的争议。争议源于“噪声污染”的私法定义模糊、噪声标准的定位不明,以及噪声标准自身存在的滞后、矛盾等问题。建议在司法中摒弃“噪声标准唯一论”的做法,引入不可量物侵害中的容忍义务理论,将其贯穿于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判断,并在噪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用设置“日落条款”等方式来完善噪声标准在噪声污染侵权案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噪声污染侵权 噪声标准 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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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侵权责任中“噪声污染”的界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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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海 高宇 臧桂芹 《环境科技》 2015年第3期68-71,75,共5页
判定是否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首先是对噪声污染的概念的界定,现行法律对该概念的界定主要采用"超标+干扰"的主客观相结合要件,实践中出现了扰民但噪声不超标的情况,由于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概念而难以得到救济。... 判定是否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首先是对噪声污染的概念的界定,现行法律对该概念的界定主要采用"超标+干扰"的主客观相结合要件,实践中出现了扰民但噪声不超标的情况,由于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概念而难以得到救济。对噪声污染概念的重构需要考虑到行政法中和侵权法中该概念的不同,其蕴含的价值区别。参考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应将超过忍受限度作为对噪声污染概念界定的标准之一,在保护人身的同时将对财产的保护也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中,法院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不应运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噪声污染侵权 噪声污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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