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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实质性化解视域下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建构解析与发展路径--基于四类行政案件管辖权下调的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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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金刚 王全泽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26-135,共10页
通过对立法流变的梳理可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调整始终与所处阶段行政诉讼最迫切实现的制度目标具有同向性。因此,四类行政案件级别管辖下调后,在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断被强调的当下,有必要从该目标出发重新审视级别管辖的功能、运行与... 通过对立法流变的梳理可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调整始终与所处阶段行政诉讼最迫切实现的制度目标具有同向性。因此,四类行政案件级别管辖下调后,在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断被强调的当下,有必要从该目标出发重新审视级别管辖的功能、运行与改进。在“何级法院主导化解纠纷”的定位下,级别管辖制度应具备实质回应行政相对人诉权、匹配纠纷与法院化解能力、配合实现审级制度目标的功能,但通过对实践案例分析可知其未起到应有作用。核心原因即级别管辖规则未能准确识别相对人真实诉求、纠纷类型与主体化解能力不完全适配、未能有效衔接多元解纷机制等。对此,应采取理清诉权和审判权行使界限,激活提级管辖的实质性标准,探索争议实质化解配套机制同步下放等配套措施的同时,立足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争议实质性化解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 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 纠纷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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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偏好影响下的再审实践与改革:19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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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卓恒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2期58-79,共22页
再审的设置与运行关系到司法资源配置、司法机构职能定位和司法权威,在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作用,是司法改革的关键领域。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正当性偏好,治理者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调整机构运行形塑再审制度的... 再审的设置与运行关系到司法资源配置、司法机构职能定位和司法权威,在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作用,是司法改革的关键领域。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正当性偏好,治理者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调整机构运行形塑再审制度的实践与改革。1978年至1987年,再审实践受绩效正当性偏好主导,在促进团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司法机构的有限资源无法持续承受。1987年至2001年,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实际情况下,再审制度转向程序正当性偏好的初步有限再审。2001年至2015年,程序正当性偏好深化的有限再审使得再审规模进一步缩小。2015年至2021年,再审审查阶段绩效正当性偏好复苏,规范的调整和机构的设置,在实质化解纠纷方面取得治理成果。2021年开始的四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继续对再审机制进行分层细化调整。关于高层级法院通过再审参与治理的功能定位得以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审制度 绩效正当性偏好 程序正当性偏好 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人民司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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