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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海洋争端强制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要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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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衡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15年第1期1-63,共63页
仲裁法庭对提交其审理的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强制仲裁程序向前推进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有关确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飞公约矿)附件七仲裁项下仲裁法庭管辖权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七,包括主体适格、客... 仲裁法庭对提交其审理的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强制仲裁程序向前推进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有关确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飞公约矿)附件七仲裁项下仲裁法庭管辖权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七,包括主体适格、客体适格、“大前提”程序要件和“小前提”程序要件四个方面的规定。仲裁法庭在确立自身管辖权的过程中,对“四要件”中任一要件的成就与否都应予以正面回答,形成完整的逻辑链。迄今为止的实践中,附件七仲裁法庭确立自身管辖权或者国际海洋法法庭确立相关仲裁法庭初步管辖权的论证大都存在问题;争端当事方对“大前提”程序要件,尤其是《公约》第283条第1款项下义务是否已履行的争论最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公约》 附件七仲裁 强制仲裁 管辖权 四要件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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